长江日报6月10日讯 6月10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江夏区法院获悉,有人因为打野兔,被判非法狩猎罪。
2021年1月20日晚,朋友们为易某庆祝生日,酒足饭饱后,有人提出“打点野味”回家尝尝鲜。饭后,黎某持气枪负责猎捕野兔,易某负责用探照灯寻找、拾捡猎物,最后在江夏区舒安街道的两个村湾猎捕了3只野兔。黎某等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勘验,3只野生兔类为华南兔,属于湖北省省级保护野生动物,并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共计人民币900元。根据湖北省省级保护野生动物图谱,华南兔又名短毛兔、灰毛兔、山兔,其保护意义在于栖息环境改变,数量开始下降。
5月8日,江夏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易某等人提起公诉。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5月18日,江夏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选择在案发地即舒安街道祝庙村,巡回审理了该案。众多村民参加了庭审旁听。
承办法官李小祥介绍,猪獾、狗獾、白鹭、赤麻鸭、喜鹊、珠颈斑鸠等均属于湖北省省级保护野生动物,不能随意狩猎。此次就地审理就是为了让村民充分认识到非法狩猎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涉嫌违法犯罪。日前,江夏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4个月;易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没收了气枪、探照灯等作案工具,同时两被告人还需要赔偿非法狩猎所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900元。
法官提醒,2021年3月1日起,我国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买卖及运输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白琴 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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