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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校教师们,职称改革来了!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1日20:28 来源: 湖北人社微信公众号

近日,湖北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予以明确。一起来看看新一轮的改革有哪些变化和亮点!

高校可调整职称岗位类型

根据国家规定,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校教师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类型保持总体不变,一般设教学型、科研型、教学科研型、社会服务推广型等岗位类型。

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调整岗位类型设置。

评价标准克服唯论文等“五唯”倾向  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

《通知》明确,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要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计入工作量;高校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至少须有一年以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要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 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将出国(境)学习经历、人才称号作为限制性条件;要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和质量评价。

创新评价方式  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不受职数限制

《通知》明确,鼓励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价。

畅通重点人才发展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及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建立特殊专业教师单独评审体系,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单列计划、单设评价标准、单独分组评审。

评聘有效衔接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通知》指出,各高校应做好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符合岗位设置方案及任职条件要求;对在岗位空缺内申报并新取得高一级职称资格人员,逐级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符合破格越级晋升条件的可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越级聘用。

要健全聘期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周期,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完善职称和岗位等级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者将被惩戒

《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申报人员、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诚信承诺制。严格实行职称评审公示制度,申报者的基本资格条件、业绩贡献、师德考核结论意见和评审推荐结果等情况均应在学校网站(或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于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有关高校应及时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专家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的,按规定处理。

逾期不整改的高校  自主评审权将被收回

《通知》要求,各高校应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要将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方案及结果等材料,按规定备案;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相关材料进行核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重点监管申报评审标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评审组织组建是否规范、健全,是否按照备案的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开展工作,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对教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妥善处理等;省人社厅、省教育厅、高校主管部门定期按一定比例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抽查,并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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