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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出台办法 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5日16:25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朱江平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精神,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出台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

《办法》共分为七章加附则,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范围、权限、程序和监督管理作了系统全面规定,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包括以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遵循符合法律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办法》规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细则。在资产处置范围方面,可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资产,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或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的资产,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及依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在资产处置权限方面,明确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的处置审批及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的报损、跨部门(含跨级次)无偿划转的审批;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局审批权限外的其他资产的捐赠、转让、置换、报废、在本部门所属单位之间无偿划转的审批;市级主管部门还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审批权限。在处置收入管理方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转让、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归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市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市级国库。

《办法》明确了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的监督职责,明确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同时列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红线清单,即市级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事项予以审批的,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弄虚作假、任意夸大(缩小)本单位资产损失的,资产处置收入未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上缴的,其他行为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处理。

【责任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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