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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鑫: 民法典塑造尊重生命的医患关系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2日08:51 来源: 长江日报

刘鑫是《证据科学》《中国法医学杂志》副主编兼编辑部主任,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员。

《民法典时代医疗活动实务指南》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神州大地上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法典”,涵盖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也包括了非常重要的生老病死、求医问药。

民法典如何影响我们的“看病”,如何影响今后的医患关系?《民法典时代医疗活动实务指南》针对民法典中与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实践活动有关联的各项规定,将医疗实践活动归纳出16个专题,并结合97个来自典型医疗司法的实践案例,为我们作出了进一步的解读、解析。该书主编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接受了长江日报《读+》专访。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中

最大的亮点和创新

一个人从呱呱落地到暮色苍茫,都免不了与医院打交道。从普通人的立场出发,我们除了希望能够在医院重获健康,还希望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城市的医院越来越多,医院的楼盖得越来越高,但医患矛盾依旧存在,针对这些现象,民法典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翻阅民法典,感受最深的就是,字里行间无不透露着对“人”的保护。民法典是物法、行为法,但其核心是人法。离开了人,民法典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这次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成为了民法典中最大的亮点和创新,对人格权的重视也贯穿于医疗活动的方方面面。

人格权作出了对“生命”的解读。一般意义上,我们认为“生命”即从人的出生时始到死亡时止,人只有在“生命”的范围内,才能享受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也因此受人格权的保护。但此次民法典将人格权范围扩大到了未出生的胎儿和已经离世的生命。

民法典规定,虽然胎儿没有任何行为能力,但也要将胎儿视作“人”来看待,其利益也要受法律保护,也可以成为继承人,成为继承遗产的一分子。而死者作为曾经存在的生命,其人格利益依旧存在,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民法典对医生和患者人格权的保护也较为完善,这也是改善医患关系过程中无法绕开的一个环节。

民法典明确,“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医生人格权益的保障,也从另一方面帮助我们认清,医生是一门特殊的职业,具有神圣的使命,但同时也是普通人。

对于患者人格权益的保障在民法典中体现得也很细致。其中,对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强调“患者作为自然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2021年1月23日,上海采取疫情公布“只提地点不提人”的报告办法得到网友好评。在报告中,3名确诊病例没有被公布姓名,而是以病例1、病例2、病例3来替代,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也被隐去,也没有单独公布每个人的行动轨迹。患者也是人,其隐私权也应当受到尊重,受到法律保护。

除此之外,民法典中关于“人”的保护还有很多,关于生的尊严、死的尊严、个人身体权的保护等都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人格权的保障与否,决定着人在社会中得到的关爱和生活品质,在医疗活动中这一点尤为重要。只有医患双方的人格权都得到充分保护,医患关系才能得到改善。

【访谈】

医院里有父母不管的孩子怎么办?民法典也考虑到了

读+:您认为民法典的实施将为医疗行业带来哪些改变?

刘鑫:首先,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到老百姓生活中方方面面,涵盖了吃、喝、拉、撒、睡、生、老、病、死、残,而后五项肯定属于医疗、卫生工作的领域。从这个角度来讲,民法典跟咱们的医疗卫生工作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民法典一共有七大编,其中四大编都与我们的医疗卫生工作和老百姓的生活健康保障有密切关系,分别是总则编、人格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每一编都有其亮点。

在总则编中有一些新的规定跟我们的医疗卫生工作息息相关。比如说,医院里有一些父母不管的孩子,那监护人怎么确定呢?在民法典中就有规定,当涉及到监护人争议时,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当事人来申请变更监护人。

除此之外,总则编中还谈到了意定监护的问题。意定监护实际上对现在医疗卫生领域比较麻烦、比较被动的事情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也就是我们讲的尊严死、消极安乐死,这类放弃治疗的问题。积极安乐死我们肯定没有办法推动,但是像消极安乐死这种放弃治疗的行为在我们的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从法律角度上说,这种放弃治疗的行为是不允许进行的,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却很多。“很多”不等于合法,“很多”就可能存在有操作不规范的可能性,还不排除有一些犯罪行为在其中。此次民法典在33条确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在后面的人格权编中又规定了生命权的含义,包括生的尊严、生存的尊严,以及死的尊严。

读+:民法典实施后,对我们日常就医会带来哪些变化?

刘鑫:我想,最核心的改变肯定是促使医疗机构在医院管理和开展医疗业务、医疗活动的时候更进一步去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者到医院就医更多的是被动在接受医院医务人员的安排。这种关系长期持续下去,就会让医院理所当然觉得自己是支配患者的,患者也就理所当然接受自己被支配的这种角色。一旦形成了这样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就会导致医院有意或无意地侵犯或者不尊重患者的一些基本民事权利。实际上,医患双方应该是平等主体关系。

此次民法典的颁布就从各个层面来规范了公民的各项民事活动或民事权利,这不仅可以帮助医院进一步地提升对患者基本民事权利的重视,还将规范医院在医疗工作当中加以落实,从而在制度层面和行为层面体现出来。

其次,民法典的实施会促使就医和医疗服务更加规范。当医生被临时安排了其他特殊任务或者做手术耽误了,导致没办法给患者提供门诊,这时就需要医院为患者及时采取可弥补的办法。这是一项改善医疗服务很重要的举措。再比如,患者预约挂号后爽约,就会被追究违约责任。

医患双方没有对立的东西,共同的敌人就是疾病

读+:医患关系是近几年来大家讨论较多的话题,您认为医患关系中存不存在“弱势群体”一说?

刘鑫:弱势群体是存在的,但是弱势群体的概念是相对的。长期以来,大家都在说患者是弱势群体,因为患者对医疗卫生健康信息的掌握不够充分,甚至是没有掌握,处于弱势的一方。另外,医院是机构,而患者作为个人,相比较而言患者也属于弱势。

但反过来讲,医院也会成为弱势。比如说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有些患者对医疗的结果不满意就会不走正常的渠道,去医院闹,有的人还会采用一些其他方法,比如说在医院里缠着医生,让医院拿他没辙。

还比如说,当涉及到要起诉的时候,有些人也会采用同样的方法给法官施加压力,以至于有些时候法院可能就会做出一些有利于患者,而不太有利于医院的决定,这个时候医院就是弱势的一方。

读+:民法典中有哪些内容可以用来避免出现“弱势群体”的可能性?这些条款是否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

刘鑫:民法典中有一些规定对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该说是很有意义的,对医患双方都有有利的一面。

作为患者来讲,可以利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一些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说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医院接受医疗服务的时候,如果是因为医院或者医生的过错造成了不良后果,那么就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可以直接起诉医院。侵权责任编里还提到了患者的病历知情权。作为患者,可以及时拿到证据,第一时间封存病历;而且,如果医院在病历上不规范,还可以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做出更有益于患者的处理,这对患者是有利的。

从医院角度来讲,医疗欠费是他们的一大困扰。根据民法典,可以梳理出几个最大限度避免欠费的办法。

如果大家都遵守法律,都遵守制度规范,民法典毫无疑问是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的。但关键是目前还存在一些患者或者医院不那么遵守法律,所以在目前,民法典的作用还没有那么明显。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当我们社会更多地去强调法治,无论是政府、法院,还是普通公民,都遵守法律,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用规则来规范我们的行为,那我想,民法典可以让社会更加规范,使医患纠纷得到更好的解决,为改善医患关系提供契机。

我认为理想的医患关系应该是一个充满信任、和谐的友好关系。因为医患双方按理说不是敌人,这两者之间没有对立的东西,但我们有共同的敌人,那就是疾病。作为医务人员治病救人是第一位的,肯定不是想让患者的病情越来越严重,所以医患双方的目的是一样的。

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维权观,一定要明白医学不是万能的

读+:站在患者立场,遇到医疗纠纷问题,我们该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刘鑫:我认为首先是理性,理性是必须的。现在有个别患者不讲理性,认为人在医院看病死了,那医院就肯定有问题,这种想法肯定是不对的,是不理性的。没有谁能保证把病百分之百治好,也不能说患者在医院做手术,患者去世就一定是医院的责任。

第二,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维权观。有的时候,患者、患者家属进行所谓的维权,实际上更多只是在考虑自己利益上的得失。我经常遇到通过各种关系从患方角度来找我的,在我看过他的病历分析后,我和他说,你还是不要去折腾了,没有意义的。结果他说,刘老师,你这样说我好失望,这样我们就拿不到钱了。那我就说,你的思维是有问题的,你没有正确的维权观。一定要从医院拿到钱才表明你成功了吗?其实我们更应该搞清楚你的亲人为什么去世了?是疾病本身造成了死亡,还是医生的失误造成了死亡,并不是从医院拿到了钱才算是维权。正确的维权观实际上就是要搞清事实真相,如果医院做得很好,你要感谢。只有当医院失误了,没按规定来工作,造成了患者的损失、损害,医院才应该要赔偿。

例如,我书中就提到过梁某在成都某医院住院,但是治疗效果不满意的案例。梁某就医后对医院治疗产生质疑,但是他没有去闹,而是第一时间收集自己的病历资料,提交给法院。最后法院发现,被告医院的病历资料中存在会诊记录、检查报告、术前讨论记录丢失等问题,推定该医院存在过错,应该对梁某进行赔偿。所以,遇到了问题,你可以怀疑医院出了问题,但是一定要依照法律程序去进行维权,该投诉投诉,该取证取证。

第三,大家一定要有风险意识。我们一定要明白医学不是万能的,有些病还真是治不了的。在医院打针吃药、做手术也有可能会出现意外,这就是正常的医疗风险。只有有了这种正确的医疗风险意识,我们才能更加理性地看待医生、医院的行为。另外,不要去相信医院之外的一些所谓的“大神”、巫医,这都是不切实际的。你要是信了,肯定就容易上当。

【书摘】

【案例一】

住院患者在医院外自杀 医院有无责任

2009年3月,41岁的患者贾某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晚期肺癌,进行住院治疗。

同年4月3日19时许,患者因不堪忍受癌症带来的痛苦,住院期间私自离院到附近的天桥自杀身亡,患者家属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

患者家属诉称,虽然患者死亡是其自身造成,但客观上医院作为具备三甲资质的专业医院,没有尽到其应尽的护理义务,疏于管理,任由病人自由出入医院。在发现病人失踪后,医院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寻找或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延误了阻止患者自杀的最佳时机。医院根本没有尽到作为专业医院的合理看护和日常注意义务。患者的死亡在客观上与医院的重大过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医院的过错使得家属因此蒙受失去亲人的巨大精神痛苦。据此,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3万余元。

医院称,患者入院时,医院明确以书面形式告知患者及家属,住院病人不得随便外出。患者入院后,医院确定其护理等级为三级,其在治疗期间病情平稳,无任何异常表现。事发当天,患者在医院门口过街天桥跳桥自杀,其死亡系自杀,是行为人主观自由意志自主选择的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医院已经尽到了诊疗义务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患者选择自杀结束生命与医院诊疗合同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一审法院查明,案发当天,患者的嫂子对其进行护理。患者出医院大门时,身着深色长款大衣。医院门口有“住院病人,请勿外出”的警示标语。

一审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医院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无责。

【案例二】

医院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发文 虚构单位“黑幕” 法院如何判决

原告为某医院,被告占某、薛某。两被告系恋人关系。被告薛某系原告药剂科工作人员。被告薛某与药剂科同事朱某在工作中时有矛盾发生。为报复朱某,两被告合谋,冒用朱某身份,于2011年12月底起,在天涯等网站发表了一篇标题为《揭肿瘤医院黑幕:克扣病人药品月捞40万》的网帖,在该篇文章中,两被告虚构了原告克扣病人药品的事实。

该文在网上发布后,引起多方关注。原告就此在内部自查,朱某否认发表过上述文章,故原告向公安机关发函请求协助调查。公安机关接报后,查实该篇文章系两被告发布,对两被告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两被告为此于2012年4月28日向原告提交了道歉信,并在网上确认原网帖内容与事实不符,就事实进行了澄清,向原告致歉。

对此原告未予接受并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冒用他人名义在网上肆意发表内容不实的网帖,且其网帖标题醒目,表明意思明确,普通网民观阅后,以其认知水平,必然得出原告克扣病人药品、确实存在黑幕的读后感。同时,涉案网帖经网络传播,已扩大了传播面。本案诉讼至今,两被告对上述网帖内容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并无异议,故本案所涉损害事实确实存在,应得到确认。由于原告作为专科医院的特殊性,其在行业内具有知名度,涉案网帖内容的传播,使广大公众对原告乃至医疗行业的信赖度产生怀疑,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使原告的信誉受到侵害。因此,两被告的涉案网帖内容,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名誉侵权,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由于两被告已在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原告主张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原告主张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两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原告该项请求,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占某、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某医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由本院审定。

实习生冯雪

【责任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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