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7月5日消息(记者 张宏波)日前,《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乡村民宿的促进措施、开办程序、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
在促进措施方面,《条例》明确,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列入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并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省乡村民宿发展规划,编制市乡村民宿发展规划,明确乡村民宿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区域特色,引导乡村民宿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支持在旅游资源丰富、地方特色鲜明的乡村或者在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周边的乡村发展乡村民宿产业。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营、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建设、经营和管理。
鼓励金融机构推广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农村居民信用贷款等特色金融产品,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乡村民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可以对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村民宿产业贷款提供贴息补助。
同时,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乡村民宿等级评定工作,建立退出机制,支持精品乡村民宿发展,并根据需要制定乡村民宿地方标准,监督和引导乡村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育专业化乡村民宿人才队伍。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并依法经营的乡村民宿,可领取本省统一制作的乡村民宿标识,在经营场所悬挂或者标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的乡村民宿,不得擅自使用该标识。
监管方面,旅游文化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乡村民宿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不符合法定经营条件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乡村民宿诚信体系建设,归集、整合乡村民宿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乡村民宿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乡村民宿实行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依法实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