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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湖北法院形成“1+5+10+N”审判体系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9日21:17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袁超一、通讯员蔡蕾、实习生赵雪纯)为全面正确实施《长江保护法》,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在武汉召开。长江流域19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武汉、南京海事法院参加会议,并围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等主题进行现场交流发言。

湖北是长江干流流经里程最长的省份,肩负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任。湖北法院围绕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环资审判专门机构向基层延伸,在全省10个基层法院相关内设机构加挂“生态保护法庭”牌匾,形成全省法院“1+5+10+N”环资审判组织体系。

针对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多、工作阻力大的问题,湖北法院加强协调联动,推动省际合作。湖北法院积极开展与河南、陕西两省高院开展环丹江口水库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与湖南省高院签署《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

在湖北省内长江资源保护方面,湖北法院主持省内汉江沿线7个中院就汉江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区域协同等,形成共抓合力,做好“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2018年至2020年,全省法院共审理涉长江一审刑事案件4648件、民事案件7662件、行政案件3241件、公益诉讼案件771件。

交流发言中,长江流域19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也提到在长江大保护以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致平指出,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范围理解过于宽泛,各地法院也存在着认识不统一,建议最高法院从诉讼标的额等方面明确立案标准。

广东省碳排放成交量、交易额位居全国第一。随之出现的涉碳排放权交易等新类型案件给法院审判工作提出新的课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胡志超介绍,广东高院把司法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重点工作,加强对下指导,总结审判经验,提炼裁判规则,依法保障企业间合法碳交易,支持合法碳配额行政行为,促进碳排放市场有序运作。

会上,全体与会代表对最高法院环资庭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

【责任编辑:袁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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