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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宣判,黑加油点老板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0日18:15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叶文波 张理晶

通讯员 张伟 陈超 刘纲华 姜泰阳

实习生 蔡心睿 龚书文 余桂

黑加油点老板没有资质、未经许可,私自购买简易储油箱、加油机等设备经营95号车用汽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7月9日,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在江岸区人民法院6楼大法庭正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武汉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江岸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22日下午,江岸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跃进家园旁某驾校内存在黑加油点。随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塔子湖街道及属地派出所组成联合行动小组,对现场进行查勘,固定证据,被查获时车厢油罐内剩余汽油285升。黑加油点实际控制人张某随后投案自首。

4月28日下午,江岸区委政法委召集区政法系统单位、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街道参加的“打非治违”工作调度研判会,正式确定将“3·23”非法加油案作为危险作业罪专案予以督办。江岸区应急管理局邀请省市危化专家参与案情分析,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该起案件进行伤亡半径、受灾半径科学测算,出具风险评估报告。5月12日,江岸警方正式立案。5月26日,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正式作出批捕决定(《楚天都市报》曾详细报道)。

庭审中,公诉人对张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经庭审合议,被告人张某于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私自购买简易储油箱、加油机等设备经营95号车用汽油,擅自储存、经营危险物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江岸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张某作案用厢式货车、加油机,予以没收。

当天,江岸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负责人旁听。武汉市应急管理局、江岸区公安分局、相关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等共60余人旁听了庭审过程。

庭审结束后,江岸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国内其他进入司法程序的危险作业罪案件基本情况,普及危险作业罪相关法律知识,详细阐述了危险作业罪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强化了与会人员对这一新罪名的理解,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夯实基础。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具有现实危险而又未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江岸区应急管理局主动作为,不断强化依法履责、高效联动的担当之责。本案的办理是对刑法修正案的有力践行,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彰显了法治力量,巩固了法治权威。

【责任编辑:郭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