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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织法网守护生态违法必究损害担责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1日00:01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青海省生态地位独特而重要,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为此,青海省确立了“生态立省”战略,坚持生态保护优先。青海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青海省委领导下,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好“三江源”、保护好“中华水塔”。

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国家主场活动在青海省举办。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案例,旨在发挥教育引导示范作用,督促全省法院严格司法,引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尊法守法,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非法采矿污染环境

追缴所得判刑罚金

青海某矿业公司于2013年经审批取得格尔木市小干沟东金矿探矿权。该公司小干沟东金矿负责人雇佣韩某某全权负责该金矿的探矿事宜,韩某某联系孙某到该金矿做浸堆、提取金矿相关数据等工作。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间,韩某某与孙某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即雇佣工人并组织采矿机械在矿区非法开采岩金矿石,并通过堆浸、打水、加化学药剂、黄金选矿剂等流程提炼黄金。经测量并实地调查核实,韩某某与孙某非法采出岩金矿原金总量16380吨。且两人在采用堆浸选金工艺提炼黄金时,孙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购置并会产生环境污染的化学试剂配置提炼溶液,致使该溶液在喷淋浸堆时发生渗漏,造成浸堆附近自然溪水受到氰化物污染。

经格尔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为18516771元。经生态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评估,韩某某与孙某非法开采,提炼黄金产生的废液应急处置费用为368144元,后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82106444.74元。案发后,韩某某与孙某已分别支付应急处置费228144元,青海某矿业公司支付应急处置费14万元。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韩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岩金矿,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两被告人对非法开采的矿石采用堆浸、打水、加化学药剂、黄金选矿剂等流程提炼黄金,造成浸堆附近自然环境及溪水氰化物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以被告人孙某犯非法采矿罪和污染环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和污染环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21万元,予以追缴。

法官介绍,涉案小干沟东金矿地处青海省格尔木市,附近有格尔木河等重要水域,是维护三江源头良好水文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人孙某、韩某某在明知无采矿证的情形下,依然进行非法采矿活动,并采用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化学试剂配置提炼溶液,致使溶液渗漏,污染附近水域,对该地区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本案有力惩处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为维护地区生态环境多样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捡拾小鹿回家饲养

出售牟利获刑两年

2016年,华某的母亲南某某在果洛州玛沁县雪山乡浪麻襄村放牧时发现一头小鹿,便带回居住地饲养。几个月后,因无力饲养,便让华某将小鹿带回家。华某遂将小鹿带至同仁市兰采乡某村饲养。

2017年初,华某以7000元价格将小鹿出售给南太某某和才某某(两人另案处理)。经鉴定,案涉小鹿为白唇鹿,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动物。2020年4月17日,涉案白唇鹿被青海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救护收执。

案发后,同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违反国家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一级野生动物白唇鹿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华某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华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要全面禁止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等交易行为和活动,斩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利益链条。考虑到该案在牧区具有典型性和教育意义,同仁市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兰采乡农、牧民身边公开巡回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当地村委干部、群众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的审理,为培育当地居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非法捕捞珍稀裸鲤

放流修复公开道歉

张某、王某某等4人经预谋,于2020年6月17日晚携带捕捞工具,在刚察县黄玉农场青海湖湖面非法捕捞,次日凌晨被渔政执法人员抓获,查获渔获物4袋共计195.47公斤。经鉴定,送检的渔获物均系青海湖裸鲤(湟鱼)。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等人共同承担为修复青海湖渔业生态环境在青海湖放流裸鲤19547尾鱼苗的费用21892.6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等4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违反水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捕捞青海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青海湖裸鲤195.47公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4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或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扣押在案的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渔网4袋,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等4人自愿承担放流裸鲤费用21892.60元并当庭向社会公众道歉。

法官介绍,本案系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引发的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青海湖裸鲤是青海湖特有的珍稀物种,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青海湖重要的生物因子和食鱼鸟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为维护青海湖水域生态安全,加强裸鲤资源保护,青海湖自2000年起实施禁捕。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价值取向,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的威慑和教育功能,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青海湖裸鲤的保护意识。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老胡点评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理念日益广泛传播、深入人心,我国污染治理力度之大、环境执法之严前所未有,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然而,一些人为了一己之私利,依然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或者非法排放、倾倒有害物质,或者违规开采、毁坏矿产资源,或者肆意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严重污染了环境,造成生态资源破坏。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因此,必须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来抓,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负责。同时,应当使刑法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把时刻高悬的利剑,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构成犯罪者及时亮剑,使其为破坏生态环境付出应有的代价。

本期案例充分表明了青海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决心。青海被誉为“中华水塔”,是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希望青海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人和自然更加和谐融洽。

胡勇

【责任编辑:袁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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