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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管理不善致档案遗失,调解帮助当事人拿到60余万元补偿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3日19:19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李庆

通讯员 王华刚

“谢谢你们反复帮我协调解决,让我可以安心退休养老。”12日,李某来到武汉市武昌区司法局黄鹤楼司法所,向调解员送上锦旗致谢。

李某是某事业单位的一名职工,1983年到该单位工作,1999年4月离职。2019年,李某因临近退休年龄,就到社保窗口询问相关社保待遇问题,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社保窗口查不到其1999年之前社保和工龄记录,工作人员告知他也没有办法补缴。

十几年的工龄就这样没了?李某查明发现,2000年因该单位职工个人档案移交的原因,导致李某档案遗失。

李某认为,十多年的工龄缺失,对其今后退休待遇影响相当大,他随后找到该单位,提出诉求,要求赔偿,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遂到司法部门寻求调解。

调解员迅速找到双方了解情况,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因档案交接不善造成的后果表示没有争议,但对李某要求的赔偿金额不能接受,他认为对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李某退伍后安置到该单位工作,1996年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1998年单位通知其参加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等手续,但其未到单位办理任何手续。调解员进一步了解得知,1999年单位出具自动离职的声明,但其本人也没有签字或签收。同时,该单位属于事业单位,之前也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因此,单位认为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调解员建议,按照当前的实际情况给予赔偿,但李某不同意这一方案。通过三次耐心调解,该单位愿意补偿和赔偿当事人60多万元,当事人表示可以接受,并就赔偿金如何支付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双方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调解员认为,此纠纷中,该单位在转出档案时造成遗失,影响了当事人退休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主动关注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采取正当手段反映情况,依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袁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