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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危困企业,提高办案效率!湖北法院公布2021年上半年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7日21:42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聂丽娟

通讯员 邓昭玲 蔡蕾

7月27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作《 关于2021年上半年工作暨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情况的报告》。极目新闻记者从报告中获悉了2021年上半年部分典型案例。

27人假扮炒股老师诈骗1314万余元

2018年12月,张某某、陈某、肖某(主犯均另案处理)联系他人,开发制作了“智慧策略平台APP”,陆续招聘杨某某等27名被告人作为业务员,假扮炒股老师和炒股客户,在微信群中引导客户前往直播间听课,安装“智慧平台”并在平台内交易股票。客户向该平台投入的资金直接进入该公司的网络支付账户内,并未进入证券市场。截至案发前,上述被告人受张某某等人的安排,先后骗取15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等27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网络诈骗典型案例,犯罪分子以有“内幕信息”等为名引诱被害人至虚假网络平台投资,以此骗取钱财。

该类骗局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特征,具有极大迷惑性。该案的审理裁判,警示广大群众提高风险意识,谨防财产受损。

为科技创新公司提供高效司法服务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是湖北省一家专业制造红外热成像系统的高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深交所中小板A股挂牌的上市公司。

与高德红外有过合作的被告上海某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虚假宣传文章,声称其为高德红外开发红外探测器芯片,及建设国内首条红外探测器芯片生产线。该文章发布后,被数个网站转载,引起二级市场投资人及高德红外合作伙伴的关注,部分投资人质疑高德红外的红外探测器和红外探测器芯片生产线均由上海某公司开发和建造,进而对高德红外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实力产生质疑,导致高德红外的股票价格出现波动,并呈持续下跌态势,高德红外遂提起诉讼。

经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查明案情,促使上海某公司主动认识到自身错误,删除侵权文章,并在证券时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为高德红外挽回声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高德红外经济损失。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保障科技创新,通过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查明事实,明辨是非、明确责任,并注重引导当事人从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角度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解纷效率。

“府院”联动让破产企业重获新生

恩施市核心商圈有一“A”项目,规划建筑面积51万㎡,建成后将成为恩施州最大商业体。

为建设该项目,某集团公司先后设立了4家全资子公司,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在建工程成为“烂尾楼”。

经债务人申请,恩施中院受理该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在“府院”联动下,争取到重整资金4.5亿元,促使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在6个月内完成了合并重整等各项工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0年11月20日,恩施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烂尾楼”迅速恢复重建。目前“A”项目有关开业筹备工作有序推进,12亿余元债权按照重整计划陆续得以清偿,涉案近万名购房者和拆迁群众没有出现大规模信访。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合力,由政府提供融资平台通道,破产企业提供财产担保,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为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提供了新思路,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了办案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院施援手拯救危困企业

襄阳某汽车公司是襄阳市打造国家新能源汽车之都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于2017年9月建成投入生产,后因企业流动资金出现暂时困难,30余家供应商向襄州法院提起诉讼。

襄州法院受案后,立即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了解到该企业正在洽谈战略重组后,遂成立审执专班,组织各方多轮协商,最终促成该汽车公司与30余家供应商达成和解。襄州法院趁热打铁,积极促使该公司与案内外共208家供应商达成债务和解,并已按协议履行了4458万元的债务。该汽车公司债务危机的成功化解不仅维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为该公司引进战略投资人、进行资产重组赢得了先机。

【典型意义】

该案是法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典型案例,受案法院在及时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实施拯救危困企业“立审执一体化”推进策略,创新了涉企债务风险“案内外一揽子”化解方案,全面清理企业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促成企业与案内案外供应商达成债务和解协议,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曝光负面典型案例优化营商环境

2013年1月,某银行向某法院申请执行一起借贷纠纷案。承办人员在第一次评估过程中,调取了涉案土地规划条件等资料,证实该申请执行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地块容积率为4.16。

后因某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评估费用,评估公司向法院发出退案函。2014年2014年7月,某银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该执行案件承办人通过重新摇号程序确定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该承办人未按照规定将之前依职权调查核实的土地容积率等资料进行移送,以致评估公司将涉案地块土地容积率设定为当地住宅地平均容积率即2.0,造成两次评估价格差异悬殊,最终导致涉案土地被高值低估,以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拍卖成交。

【典型意义】

执行法官未正确履行职责,未按法律程序评估拍卖,导致两次评估因评估依据不同产生数额差异巨大的两个结论,损害了被执行企业的合法权益,被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省法院坚持刀刃向内,及时通报和公开曝光该负面典型案例,并对因不当司法活动损害守法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人和事,一查到底,严肃问责,向全社会传递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行使审判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某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于1997年5月制定文件,规定凡兴建28层以上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某置业公司将其开发的A建设项目增加至28层以上,并于2006年6月向某市原规划局申请减免加层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规划局同意该申请。

2017年11月,市政府要求规划、建设部门追缴A项目加层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8年4月,原规划局向该置业公司发函,要求置业公司补缴相关费用共计150余万元。置业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认为,置业公司因规划变更而增加建筑面积,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判决驳回该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省法院再审认为,置业公司在加层建设时曾向规划部门申请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获同意,自此之后的十余年时间里规划部门没有再要求置业公司缴纳该笔费用,置业公司对此应享有信赖利益;现规划部门要求置业公司补缴相关费用150余万元,对该公司权益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但规划部门作出补缴决定前没有听取置业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组织听证,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据此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某市原规划局作出的《关于项目违法建设追缴配套费用的函》。

【典型意义】

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忽略了对行政程序进行必要的审查认定,导致某置业公司的程序参与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再审法院适用程序正当原则予以改判,对于指导审判机关全面行使审判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非法捕捞被判刑还要修复环境

在长江禁渔期内,李某九邀约李某红等7人在长江枝江段禁渔水域先后6次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非法捕捞水产品2688.3公斤,变卖获得赃款25148元。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李某九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成鱼潜在损失量约3998千克、幼鱼损失量约1747835尾,建议采用直接放流成鱼和幼鱼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遂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对李某九等8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实施犯罪水域投放成鱼3998千克、幼鱼1747835尾。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适用环境修复履行的判决执行方式,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治理与修复责任体系,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在实施犯罪水域投放成鱼和幼鱼,用于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展示了人民法院预防为主、注重修复的绿色司法理念,实现了惩治违法犯罪、赔偿经济损失、修复生态环境“一案三效”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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