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7月27日讯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实施已有10年,因动物防疫社会需求和客观实际变化,亟需修订完善。7月27日,《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提交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条例修订草案针对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人畜共患病控制、犬类等宠物防疫管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以解决实际工作中重难点问题为核心,细化相关条款,着力解决法律实施中的操作性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加强重点防疫制度设计,相较原条例作了相关细化规定,如对犬只防疫,拟规定,犬只饲养者应当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免疫费用由犬只饲养者承担。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犬只饲养者应当将犬只送至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犬只免疫信息档案,并将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在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条例修订草案还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细化了规定,要求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建立病死畜禽来源、数量、处置方式等无害化处理情况档案并保存两年。饲养畜禽的个人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应当向无害化收集处理单位报告,由无害化收集处理单位处置。(长江日报记者宋磊 通讯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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