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小婷)袁女士被熟人叫到一个工地上做保洁,结果刚干两天,第三天就在工地上摔了一跤导致十级伤残。建筑公司为此赔了11万元。
去年8月,武汉某建筑公司的孙经理找到保洁员孙某某,让她找几个人到工地做保洁,时间不限,做完为止。孙某某联系了熟人袁女士一起去。刚做了两天,第三天,袁女士在工地不慎摔伤,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手术后一年内需卧床静养。后经法医鉴定,袁女士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袁女士找到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孙经理说袁女士是孙某某喊来的,不是自己请的,言下之意这事不是公司的责任,公司不赔。无奈之下,袁女士来到中南路司法所求助。
首席调解员吴祝岚了解案情后,立即联系了孙经理。吴祝岚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向孙经理详细解释了为何建筑公司该赔的理由。孙经理委托孙某某找人来工地做保洁,孙某某得到授权后找人做事,没有从中获利,所以孙某某不是该案的赔偿主体。袁女士的劳务费由公司支付,所以公司和袁女士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道理讲透了,孙经理听完也同意赔,但只愿意赔5万元,双方陷入僵局。
吴祝岚建议袁女士走诉讼程序,在司法所值班的社区律师李敏询问相关情况后,帮助袁女士写了一份起诉书,并告知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最终该建筑公司和袁女士达成庭前和解,自愿赔偿袁女士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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