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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突发疾病身亡,能不能算工亡?专家说:不一定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9日10:13 来源: 大武汉客户端

长江日报7月29日讯 7月初,一物业公司保安刘师傅上班期间突发疾病身亡,家人要求按照工亡标准赔偿,可物业公司不认可,只愿意给予人道主义救助款2万元。刘师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内容,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工亡呢?

工亡和非因工死亡有什么区别?负责调解该案的东西湖区金银湖街司法所所长张杰介绍,首先,工亡的适用情形为: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导致身故死亡的,或在岗期间因突发疾病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

而非因工死亡适用情形为: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疾病或第三方事故离世,且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前提下死亡,同时也包含在上述“三工”前提下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情形。

结合刘师傅这一案例,张杰分析说,物业公司与刘师傅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刘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无效死亡,依法只能认定为非因工死亡。

不过,没有认定为因工死亡,不意味着单位没有补偿的责任。

张杰介绍,此案中,根据《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家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二项合计为13个月的东西湖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由于当事双方对补偿金额存在较大差距,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最终当事人达成和解:由用工单位对家属一次性补偿,同时协助家属到社保局办理退还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金和领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抚恤金等事宜。(长江日报记者夏晶)

【责任编辑:袁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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