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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有了新规定,庭审活动接受人大代表远程在线监督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30日23:20 来源: 大武汉客户端

长江日报7月30日讯 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职权。7月30日,新修订的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获表决通过。新规定更加适应人大监督司法工作需要。

修订后的工作规定总结近年来监督司法工作实践及创新经验,围绕加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调整和充实。

工作规定扩充了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范围,新增列入监督范围的工作有: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贯彻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其他重大改革部署的情况;完善和落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情况;建立和落实不同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制约机制的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办理常务委员会依法转办、交办、督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情况;重大司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等。

工作规定增加了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方式,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运用监督司法工作信息平台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等。

工作规定就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上年度办案质量检查的报告补充了新的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办案质量检查报告前,应当组建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参加的评查组,采取指定检查或者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司法机关上年度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反馈相关机关研究处理。常委会对司法机关上年度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时,应当将近年来新任命的审判员、检察员办结的案件,以及市人大代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较为突出的已办结案件纳入评查范围。

在人大代表对庭审活动的监督方面,工作规定扩充了监督方式,明确规定,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除可通过组织市人大代表前往司法机关旁听庭审、评查办案之外,还可通过监督司法工作信息平台对庭审活动实施远程在线监督。

工作规定增加专门条款,对司法机关应于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常委会的文件种类作出规定,相关文件有:全局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其他重大改革的部署的情况等文件。(长江日报记者宋磊 通讯员费志清)

【责任编辑:袁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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