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新县检察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提起公诉。值得一提的是,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邢某辉本是一起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但在侦查机关和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后,发现被告人邢某辉和本案另一被告人董某林存在为网络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被告人邢某辉涉案金额达人民币800余万元、董某林涉案金额600余万元,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今年3月26日,被告人邢某辉因被网络诈骗报警。称其在微信群经人联系,得到一个以做“倒币”(“倒币”即先在某正规交易平台上购买虚拟货币,再倒卖于价格更高的交易平台出售,从中赚取差价)赚取差价牟利的“商机”。然而,其将6万元人民币转至中间人指定账号后却被拉黑,无法联系,至此,他发现自己被骗,遂报警(该案已另案侦查)。接到报警电话后,办案民警赶至现场,在了解其被骗过程中,发现现场银行卡若干张,疑似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经查,2020年9月,被告人邢某辉在网上得知,利用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可以赚钱,遂找来另一被告人董某林一起从事转账活动。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两人使用自己多张银行卡收到“上线”的打款,再根据“上线”安排,将卡里的钱直接转给不同账户,两人在根据转账数额提成,各获利近2万元。也正是在这期间,邢某辉接触到上文提到的“倒币”,导致被骗。
案件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案卷,阐明了两被告人为网络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向两名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二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懊悔。该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为网络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