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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这家在烈士陵园内开办的武校“搬家”了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2日17:33 来源: 阳新检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革命文物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让红色精神得到更好传承和发扬,8月12日上午,阳新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冯美江来到位于阳新县城区内的湘鄂赣边区鄂东南革命烈士陵园,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回头看”活动。

“烈士陵园就应该是庄严、肃穆的,助推陵园恢复应有的面貌、守护烈士纪念设施,这是对革命烈士应有的尊重,也是公益诉讼检察人的使命……”

走访中,看到陵园大门一侧的原阳新某武校已经搬迁,旧址整改修建工作正在热火朝天的进行中,冯美江动情说道。

据了解,湘鄂赣边区鄂东南革命烈士陵园为纪念31万革命先烈而兴建,是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湖北省政府“国防教育基地”和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经查,2013年,烈士陵园管理处与刘某华就陵园大门两侧闲置房签订投资经营协议书,用于开办武校,约定由经营者一方对两处位置进行后续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

2018年,阳新县检察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经过走访调查,认为这一行为不利于维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肃穆和尊严荣誉,也不利于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基地作用的充分发挥。遂第一时间向相关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占用烈士陵园土地和设施进行经营的违法情形予以整改,并依法履职,保持英雄纪念设施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该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至2019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后,陵园未与经营者续签合同,并积极采取协商、向阳新县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落实整改,但经营者刘某华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占有使用陵园房屋。

经多次协商未果后,烈士陵园管理处于2021年5月6日向阳新县检察院提交《支持起诉申请书》。

“本案中,刘某华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无权占有烈士陵园房屋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不仅侵犯了烈士陵园的所有权,也破坏了英雄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进一步加强英烈设施保护利用,激发广大群众干部的精神力量,提升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与公信力,今年6月9日,阳新县检察院邀请4名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名人民监督员和1名党史专家举行公开听证。经审查全部案卷并依据听证结果,该院决定支持起诉,并于当天向阳新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

近日,阳新县法院针对本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认为阳新县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判决经营者刘某华返还所占用房屋等。至此,这一占据烈士陵园纪念设施经营多年的武校正式搬迁。

与此同时,烈士陵园内包括停车场、围墙等多处设施的整改修建工作也在有序进行中。(图文:柯美中)

【责任编辑:廖逢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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