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聂丽娟 通讯员蔡蕾 李牡丹)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院获悉,近日一起禁渔期非法捕捞案件中,男子刘某某非法捕捞成鱼18公斤余,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2021年4月30日凌晨2点,刘某某在明知府河水域已进入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电捕鱼设备1套,鱼篓1个及渔获物同时被查获。7月15日,东西湖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同时以刘某某的行为破坏长江府河水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东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妨害了国家对水产品资源的管理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已破坏长江府河水域的生态资源,理应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愿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适用缓刑,并判令其在长江府河流域放流成鱼18.8千克,幼鱼14479尾,支付损害和修复评估费用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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