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

男子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0日07:40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黄忠 通讯员刘怡廷 张京望 李颖)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跟踪发布5件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咸宁市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入选。

2020年初,新冠疫情肆虐。1月23日,武汉发布通告,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当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2020年2月1日,嘉鱼县检察院在走访了解嘉鱼县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尹某某在身体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病症情况下,仍然驾驶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2月5日,嘉鱼县检察院对尹某某一案进行立案监督。2月10日,嘉鱼县公安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杨惠民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结合全部审查证据来看,尹某某从小路返回嘉鱼,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且他本身并不知晓自己已经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不具有故意传播病毒的主观故意,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

2月14日,嘉鱼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尹某某不上诉,判决生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规定的重罪,起点刑就是三年。实践中对该罪名的适用应该从严把握。适用该罪名,对被告人的惩处虽然可以更加严厉,但不能为片面追求从严从重效果而人为拔高适用重罪罪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湖北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克强说。

【责任编辑:郭蔓】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