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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助力农村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4日08:06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 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小康梦圆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做好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乡村要振兴,产业振兴是源头、核心,是乡村形成自我造血能力的关键所在。全国各地法院找准司法工作精准发力的切入点,依法审理妥善化解农村产业纠纷,在保障农业农村发展、畅通城乡经济循环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助力农业科技进步创新

粮安天下,种筑基石。通过强化种业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农业知识创造、加速转化运用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人民法院不断加大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力度,服务种业科技自立自强。

今年4月22日,最高法发布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明确提出,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力度,严格依法保护种业自主创新。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近年来,种业市场品种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较为突出。

5月26日,最高法与农业农村部在京举行工作会谈,签署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明确司法裁判规则,依法惩治各类种业侵权行为,推动解决举证难、侵权赔偿额低等问题。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是种业发展的生命线,在育种创新日益重要的形势下,加强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知识产权法庭的作用,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植物新品种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从审判程序上避免了过去由32家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上诉案件带来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

截至目前,最高法知识产权庭每年审结的植物新品种案件分别涉及“三红蜜柚”水果品种、“蠡玉11”玉米品种等多个品种,明确了品种权保护范围、侵权抗辩等法律适用问题,回应了业界的司法保护需求。

立足审判职能,严格依法惩治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为各级法院工作重点之一。

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丹公司)为水稻品种“宜香优2115”植物新品种独占许可权人,2017年绿丹公司发现被告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将购买的“宜香优2115”繁殖材料套用至“宜香优5979”进行销售,涉嫌侵害绿丹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绿丹公司将泰丰公司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绿丹公司公证购买“宜香优5979”的过程清楚程序合法,经鉴定泰丰公司生产、销售的“宜香优5979”稻种和绿丹公司所有的“宜香优2115”植物新品种为同一品种,泰丰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决泰丰公司赔偿绿丹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泰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审理对以水稻作物为主要种植的四川而言意义重大,同时也显示出司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决心。

依法保护国家耕地红线

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行为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全面升级农业生产离不开耕地,但一些地方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土地资产流失。因此,有效保护耕地成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配合开展农村乱占耕地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确保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耕地保护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8件近年来审结的涉耕地保护的典型行政案例,于去年底正式发布。

该批案例就依法治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耕地保护公益诉讼、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等方面对耕地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了阐释。

此次案例发布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乱占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国家耕地红线的责任和使命。

耕地资源的贫乏严重制约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对于非法占用耕地类案件,移送执行并执行到位,显得尤为重要。

今年3月2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了一起违法占用耕地案件。

村民覃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属集体所有的水田搭建610平方米钢架棚。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覃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澧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执行法官联合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委会负责人,做了大量工作,最终,被执行人覃某同意自行拆除擅自搭建的钢架棚。

此案的处理给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敲响警钟,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

人民法院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的“零容忍”,有力促进了治理土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达到了有效提升执行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良好效果。

强化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服务乡村旅游产业发展

乡村旅游产业在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以更大规模、更高质量把乡村旅游业打造成助推乡村振兴的优势产业。与此同时,涉旅纠纷也在逐年增加。

为及时化解涉乡村旅游矛盾纠纷,促进乡村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把强化人民法庭建设,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妥善处理涉及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新业态纠纷案件,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作为2021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发展需求,加强基层审判和化解矛盾纠纷力量。

云南省设立旅游巡回法庭72个、巡回审判点83个,实现全省旅游案件巡回审判全覆盖;

天津在旅游景点、田间地头等推行巡回审判,在村镇、社区设立法官工作室、工作站300余个,形成了全市法院专业化法庭+专业化审判团队的人民法庭组织架构体系;

河北省围绕乡村旅游产业特点,设置了白洋淀旅游法庭、塞罕坝林业法庭等功能性法庭,坚持现场办公化解纠纷,以法治引领、规范和服务乡村旅游产业发展。

……

乡村法庭的建设,为及时化解乡村旅游纠纷和优化景区法治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日,江西贵溪法院生态旅游法庭就成功调处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

游客历某2020年8月在龙虎山圣井山景区某项目游玩时,因景区安全设施不到位且未进行安全提示导致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营者支付了医疗费,但拒绝赔偿其他损失。于是,历某将经营者诉至生态旅游法庭,提出赔偿其各项损失15万余元要求。法庭受理起诉后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协调龙虎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力解纷,承办法官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采用厘清法律关系,阐明法律规定,归纳争议焦点,开展沟通劝导等方式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旅游公司与项目经营者除已垫付的医疗费用外,分别向历某支付赔偿金20000元和65000元,纠纷一次性了结。

贵溪法院生态旅游法庭成立以来,通过设置审理点、制定旅游纠纷速裁规程、构建联动机制、推行司法确认等举措,与景区其他职能部门形成解纷合力,经生态旅游法庭立案审理的旅游纠纷案件调撤率达90%以上。

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全国法院共有乡村法庭6201个。为数众多的乡村人民法庭占据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的前沿阵地,引导规范乡村旅游产业在法律的框架下前行,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袁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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