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8月31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蔡蕾 梁学东)8月31日,湖北省高院与省人大监司委、省委政法委、省乡村振兴司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情况。
据悉,这是全国首个关于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地方性法规。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始终站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处在推进社会治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最前沿,是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治力量。
《决定》要求,全省将把人民法庭工作作为各级法院的“一把手”工程,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
目前,湖北省共有111个基层法院,实际运转人民法庭538个。2018年以来,全省人民法庭共受理案件573203件,审结534011件,约占同期全省基层法院收、结案总数的近四分之一。全省人民法庭调解、撤诉结案236978件,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44.38%,服判息诉率达到85.28%,得到诉讼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决定》指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工作主要从狠抓审判职能发挥、办案质效提升、服务基层治理、法庭布局优化、诉讼服务工作和法庭自身建设六个方面展开,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针对近年来人民法庭受理案件持续大幅攀升的态势,全省法院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加大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人民法庭办案周期大幅缩短,切实回应基层群众快速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
湖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要加大人民法庭队伍建设力度,把是否具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作为基层法院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在职务职级晋升、法官等级晋升、教育培训等方面向人民法庭干部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