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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教练车 三亚一男子被拘留且吊销驾照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7日19:11 来源: 南海网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囯都市报9月7日消息(记者 利声富)7日,记者从三亚交警支队获悉,2日晚,陈某亮酒后驾驶教练车被交警查获。根据相关规定,陈某亮被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同时,还有3人因酒驾被查获,分别被罚款、暂扣驾照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等。

9月2日晚,三亚交警支队吉阳大队在三亚市迎宾路某路段开展整治酒驾醉驾等六类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时,依法对琼A1***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某旭(女,33岁)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3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庄某宏(男,28岁)驾驶闽D9***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5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陈某亮(男,60岁)驾驶琼B0***学号牌教练车(属营运性质机动车),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在225国道某路段开展整治酒驾醉驾等六类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时,依法对琼B0***2号牌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解某志(男,52岁)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5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张某旭、庄某宏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相关规定,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对张某旭、庄某宏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陈某亮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相关规定,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的处罚,并处15日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解某志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9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90条、第95条、《海南省实施办法》第82条相关规定,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对其合并处以2100元罚款的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责任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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