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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湖南一男子状告前妻获赔10万元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1日07:13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张奇

婚前与一女子育有一女,离婚后却发现判给自己的女儿并非亲生,湖南新化县90后男子曾某将前妻告上法庭。近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4岁的女儿由女方抚养,女方需向曾某赔偿5万元抚养费及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曾某与前妻都是90后,两人是高中同学,在读大学期间确立恋爱关系,毕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7年7月两人结婚前,女方生下了一个女儿,婚后两人生下一个儿子。2020年11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小孩由曾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

离婚后,曾某怀疑两个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便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4岁的女儿不是曾某亲生。曾某感觉受到欺骗和隐瞒,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妻返还女儿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新化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几点:第一,曾某与女儿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如何确定抚养权;第二,如何计算曾某的抚养费损失;第三,女方是否应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第四,如何确定小儿子的抚养费。新化县法院指出,曾某对4岁的女儿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女方应该赔偿相应的抚养费损失。此外,女方违背了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让曾某抚养了非亲生的孩子,令曾某精神遭受了严重伤害。

最终,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女方抚养4岁的女儿,并赔偿曾某抚养费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赔偿亲子鉴定费2800元,共计10.28万元。至于两人共同生育的小儿子,女方还应当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抚养费为每月1000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指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编辑:刘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