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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女子患癌被拒赔保险金 光大永明人寿被法院判赔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3日18:4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3日讯 9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因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人寿或被告)拒绝赔付保险金,广州一女子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最终,光大永明人寿被法院判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合计36.12万元并继续履行相关保险条款。

9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朱某燕、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106民初1713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原告朱某燕诉称,原告丈夫陈某明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向被告投保,被告予以承保,保险合同于2019年8月20日生效。2019年11月10日,原告入院检查并于2019年11月20日被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2019年10月28日,原告通过被告客服电话告知被告自己的体检报告情况,并在被告客服指导下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邮件书面补充告知2017年甲状腺结节、2019年积乳囊肿,但被告在知晓前述事宜之日起30日内未向原告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被告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邮件告知原告涉案保单的核保通知书。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被告均拒绝赔付,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6万元;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56.55元;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714元;被告继续履行《光大永明嘉多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光大永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2019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光大永明康保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本案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9日,原告丈夫陈某明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向被告投保,被告予以承保并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19日,投保人向被告支付保险费5766.55元。2019年10月22日,被保险人朱某燕致电被告,告知被告2019年4、5月份哺乳期内有乳腺囊肿;2019年10月23日,被告工作人员指导朱某燕填写保全资料;期间经多次修改,2019年10月29日,投保人陈某明及被保险人朱某燕告知被告,被保险人在2017年体检甲状腺结节及2019年体检积乳囊肿(哺乳期),并提交其在2017年11月5日的体检报告及2019年8月20日的体检报告。

2019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案涉保险合同《核保通知书》(保单号W010200000133312),对保单号为W010200000133312作出补充约定,对被保险人朱某燕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不包括甲状腺恶性肿瘤(含原位癌)及其复发和转移,不包括乳腺恶性肿瘤(包括原位癌)及其复发和转移,若不同意核保决定,则本通知书所对应的保险计划将被终止;2020年1月3日,投保人陈某明及被保险人朱某燕作出不同意被告的核保决定。

2019年11月10日,被保险人朱某燕到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就诊且当天入院;2019年11月14日,朱某燕进行甲状腺手术,术前诊断为甲状腺肿物,术中冰冻病理报告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术后诊断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2019年11月14日,朱某燕术中甲状腺样本被送往该院进行石蜡切片诊断;2019年11月20日,石蜡切片诊断结果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

法院认为,投保人陈某明向被告投保,被告予以承保并出具《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然投保人陈某明及被保险人朱某燕在投保时,均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朱某燕存在结节、囊肿等疾病,陈某明及朱某燕在2019年10月29日才告知被告。本案中,被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但该解除权应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即2019年10月29日起三十日内行使,现被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原告发出《核保决定书》行使合同解除权,其合同解除权因未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而消灭。故被告单方解除案涉保险合同缺乏依据,案涉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被告予以承保的三个险种均约定在,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的,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案涉保险合同于2019年8月20日生效,等待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即等待期截至2019年11月17日。被保险人朱某燕在2019年11月20日经石蜡切片诊断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符合合同约定的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恶性肿瘤的情形,故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6万元(按基本保险金30万元×20%计算)、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714元、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中重大疾病保险金456.55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继续履行《永大光明嘉多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光大永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2019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光大永明康保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的问题。承上所述,案涉《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光大永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2019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光大永明康保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因被告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而终止,而《永大光明嘉多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仍继续有效,被告应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燕支付光大永明嘉多保重大疾病保险中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及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6万元;二、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燕支付光大永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2019版)重大疾病保险中重大疾病保险金456.55元;三、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燕支付光大永明康保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中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714元;四、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光大永明嘉多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五、驳回原告朱某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光大永明人寿官网显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由中国光大集团和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联合组建,为了实现更快的发展,2010年7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光大永明人寿引进战略股东,现有股东包括中国光大集团(50%)、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24.99%)、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2.505%)和鞍山钢铁集团公司(12.505%),成为中国光大集团控股的国有保险企业。目前,光大永明人寿的注册资本金为54亿元人民币,资本实力位于国内寿险公司前列。

【责任编辑: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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