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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买车险越野车就冲进水塘 失误,还是骗保?离奇保险案引争议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5日07:45 来源: 武汉晚报

两个月前才买车险,越野车就冲入水塘报废了,这是自杀?失误?还是骗保?9月14日上午,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江汉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鲁林披露了一起离奇的保险案。

才买车险

车子就冲进了水塘

2020年5月14日晚7时许,一辆挂着武汉牌照的越野车行驶至汉川市新街村橡胶厂路段时,突然冲进路边的水塘。

车辆落水后,司机自行从水中脱险,爬上岸来,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前来认险。警察到现场,排除司机酒驾、毒驾,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全责。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让司机先行垫付打捞费及拖车费,后期由保险一并承担。事故当天,保险公司将车辆拖走,定为全损。

就在两个月前,司机刚刚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额为15.5万元。事发后,司机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理赔,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同年9月,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单方面认为司机故意制造了事故,不予赔偿。司机遂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司机的驾驶行为反常,有故意造成事故的嫌疑;该车是直接驶入水中,并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碰撞、坠落”情形;事发后,保险公司与该车司机一致确认车辆定损损失为7万元。因此,原告索赔15.5万元毫无依据。

争议焦点1:失误,还是骗保?

江汉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受理该案后,针对该案争议的三大焦点,逐一审理认定。

首先,事故是否为司机故意所为?对此,保险公司曾单方委托湖南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就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报告结论显示,该交通事故在排除酒驾和毒驾后,司机的驾驶行为反常,具有故意造成事故发生的形态。

但是,保险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意见书系单方委托鉴定所得,不能作为依据。事发后,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事故原因,系司机不慎冲入道路旁的水塘导致,排除人为操作可能。

争议焦点2:冲进水塘是否算“坠落”?

其次,事故是否在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原被告双方对案涉车辆落水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对于案涉车辆落水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坠落”的情形认定存在分歧。保险公司主张,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关于“坠落”的准确释义为,“坠落”仅指整车腾空后下落,该交通事故属于直接驶入水中,并非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中的“碰撞、坠落”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坠落”的理解限定过于狭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人的责任。鉴于“坠落”的含义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人投保时进行充分必要的说明,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关键性术语的含义进行了说明。

综上,应认定案涉车辆落水属于“坠落”,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3:保额15.5万,赔7万,合理吗?

第三是保险理赔数额的争议?司机认为应按保额15.5万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应该实际定损赔。

经审,2020年5月28日,原被告及维修方三方共同签订一份机动车保险一次性协商定损协议书,对案涉车辆协定一次性定损金额为7万元,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在保险理赔金额上达成了合意,原告诉请主张15.5万元的保险理赔金额,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费用发生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故关于司机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仅支持7万元。 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黄洋

/ 直播答疑 /

9月14日9时30分至27日17时30分,江汉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鲁林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在线为网友解答法律问题。

鲁林,39岁,自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以来,收结案数一直名列全院前茅,曾先后荣获武汉市优秀公务员、武汉市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个人二等功一次,现负责审理辖区内各类保险、证券、金融借款等案件。直播中,就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

帮人借款,需先还钱再追偿

问:未成年人财产是否能担保?

答:需要具体分析。认定标准出于抵押担保行为本身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如抵押担保的贷款本身主要是住房按揭贷款、留学等消费类贷款,能体现系为未成年人利益向银行贷款,客观上能提高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的,该类抵押担保认定有效。

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等纯商业行为而提供抵押担保时,特别是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因不能体现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因此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问: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并非同一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的主体如何确定?

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般情况下名义借款人对金融机构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问:信用卡逾期还款,银行能否收取信用卡滞纳金?

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问: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可否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答: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出借人)承担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黄洋

【责任编辑: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