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五十号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决议、决定的决定》已经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3日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
一、 废止下列决议、决定
(一)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对物价进行检查和监督的决议(1980年12月27日武汉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巩固“全民文明礼貌月”成果深入开展“五讲四美”活动的决议(1982年4月14日武汉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议(1985年2月21日武汉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搞活企业的决定(1988年9月3日武汉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五)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9月26日武汉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六)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建设的决议(2003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七)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报告制度的决议(2005年7月29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二、宣布下列决议、决定失效
(一)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进行武汉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决议(1984年6月23日武汉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防汛抗洪和生产救灾的决议(1996年7月25日武汉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城市亮点区块建设的决定(2017年9月19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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