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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升级!银保监会:问题银行可实施市场退出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3日11:16 来源: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9月23日电 (记者罗知之)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对于已经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银行消费者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及金融秩序稳定的银行,应稳妥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监管评级是银行业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整个监管流程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基础性地位。现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实施于2014年,自实施以来,在加强商业银行综合风险评估、完善差异化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模式、风险特征、外部环境及监管重点发生显著变化,现行监管评级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监管工作需要,在评级流程、管理机制、内容方法和结果运用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亟待进行更新和完善。因此,出台更为完备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充分反映当前银行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增强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既有必要性又有紧迫性。”该负责人说。

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坚持风险为本、与时俱进、问题导向的原则,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一是建立统一协调的监管评级工作机制,增强规范性和客观性。完善银行监管评级程序,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操作要求,增强监管评级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利用监管评级信息系统开展评级工作,加强评级流程跟踪和管理,提升监管评级效率和准确性。

二是完善评级内容和方法,提高灵活度和适应性。坚持“风险为本”原则,优化监管评级要素体系,在传统“CAMELS+”评级体系基础上,突出公司治理、数据治理等要素的重要性,并专设机构差异化要素,充分反映监管重点和不同类型银行机构风险特征。建立评级结果级别限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对银行风险具有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和不利因素得到及时、合理反映。

三是加强结果运用,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强调监管评级结果是综合衡量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监管机构应当根据银行评级情况,科学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明确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注重“早期介入”,努力实现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防止风险苗头和隐患演变为严重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5%)、流动性风险(15%)、市场风险(10%)、数据治理(5%)、信息科技风险(10%)、机构差异化要素(5%)共九项要素。传统的“CAMELS+”银行评级体系一般包括7项要素,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从评级要素内容看,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等9项要素,主要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将原“管理质量”要素修改为“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占比为20%,为9项要素中占比最高,这充分体现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高度重视。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对商业银行而言,公司治理机制更具有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只有健全公司治理,才能形成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内生机制。

第二,新增“数据治理”要素。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表明,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加大数据治理监管力度,提高商业银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以此作为评判银行风险管理状况的基础。

第三,新增“机构差异化”要素。我国商业银行数量多,发展不均衡,发展方向、业务模式、客户定位等差异化显著。此前在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等办法中,已经初步体现差异化监管的原则。此次新增“机构差异化”要素,有助于进一步实施差异化监管。

“此外,《办法》对评级结果级别还可以采取限制规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其中,限制规定有点类似‘一票否决’,对核心监管指标不满足最低监管要求或发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可以限定评级结果的级别;动态调整机制是指年度评级之间,对于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银行评级结果进行调整。总体而言,限制规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有助于增强评级的时效性和敏感度。”董希淼说。

监管评级结果将如何使用?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和行动。在监管措施设置方面,《办法》根据银行评级级别的高低,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要求监管机构采取相应强度的监管措施和行动。既要关注评级较好银行可能存在的弱点和风险苗头,加大监管跟踪和风险提示;也要对评级较差银行及时采取风险纠正措施,注重“早期介入”,避免风险恶化、蔓延,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严重问题;而对于已经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银行消费者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及金融秩序稳定的银行,则应稳妥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责任编辑:肖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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