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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盗墓团伙一晚连挖两座古墓,盗得陶罐和碎铜镜被公诉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6日20:32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张万军

2021年1月中旬,安徽马鞍山和县三名男子伙同庐江县两名男子在他人组织下,在庐江县某乡村先后挖掘两座古墓,并在其中一座古墓内盗得陶罐和碎铜镜各一个。目前,这5名男子被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盗掘古墓葬罪提起公诉。

中国检察网发布的该案起诉书显示,黄某甲、陈某某、邢某某三人均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农民,万某某和伍某某为安徽省庐江县人。其中,黄某甲曾在2009年时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21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黄某甲、邢某某、陈某某、万某某、黄某乙(另外处理)5人在伍某某经营的店铺集合后,由伍某某驾车送至庐江县某农村。黄某甲、邢某某、陈某某、万某某与黄某乙步行至该村一处田畈内。5人轮流望风、挖掘,先在一处墓葬挖掘未果,又选择在相距100余米处另一座古墓处继续挖掘。当晚,五人从该墓中盗得陶罐和碎铜镜各一个,后联系伍某某驾车接回店铺。

同月29日晚,5人又在第一次挖掘未果处重新挖掘,因墓内积水盗掘未果。五人在联系伍某某驾车接回店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黄某甲等人被盗掘的两处墓葬均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甲、陈某某、万某某、邢某某、伍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黄某甲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2021年5月20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