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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07:58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王腊生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要论断为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推进包括立法工作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充分认识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体现其基本要求,研究明确落实其具体路径,大力推进新时代高质量立法,使立法过程成为实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人民民主之典范。

一、充分认识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意义

在立法全过程各环节听取吸纳各方面意见,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精神实质和优势特点,对于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立法本质的充分体现。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的政治性质。在立法工作中,让广大人民群众说了算,对于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立法本质,十分重要。

二是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提高立法质量,是做好当前立法工作的关键。“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实行“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并在广泛商量的基础上,“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立法的过程就是充分听取各种利益诉求,并对各种利益诉求进行合理平衡,取得最大公约数的过程,这是人民民主的真谛,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保证。

三是立法实效的直接检视。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对法律法规是否认同。而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同感往往源自他们对立法工作的实际参与。一部法律法规给老百姓带来什么样的实惠,只有老百姓切身感受到。

二、深刻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对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彰显了人民性。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此,在立法工作中,需要遵守以下三个基本要求:

第一个是权利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充分实现民主权利。民主权利需要法治保障,民主权利也是法治的目标。目前,地方立法中一个突出问题是重义务轻权利。江苏出台高质量立法意见和民主立法办法,要求树立权利保障的立法观念,防止通过地方立法不合理地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把对人民群众的权利保障放在最优先的位置,通过法规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权利,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相关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个是权力限定。为了实现权利保障,就要严格限制权力的行使。在地方立法中,特别要处理好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江苏出台了地方立法中共性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严格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的具体条件、范围和要求。对已设定的根据新情况定期进行评价,适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在立法过程中,还注意合理分配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制约和运行机制。

第三个是公平正义。权利的背后是利益,维护好权利就要公正分配好利益。地方立法要科学合理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努力在每一件地方立法中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使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研究明确在立法工作中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路径

努力实现“五个化”,把全过程民主的原则和要求贯彻到立法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

一是民主立法的全过程化。在立法中,深刻把握和认真践行全过程民主的要求,在法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通过和实施及监督等立法工作的全过程,通过一系列法规规范、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广泛充分听取吸纳各方面意见,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改进公众参与举措、补齐公众参与短板。江苏在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时,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从立法源头上发扬民主。制定地方性法规案起草工作规则和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建立法工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二是公众参与的全面化。“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参与民主立法的公众具有广泛性,能够全面代表和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诉求。江苏确定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中原汁原味收集基层和群众意见,充分发挥其立法民意直通车的作用。在召开立法座谈会、协调会时,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行政相对人参加,不能只听取管理者一方的意见。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地方立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三是人大代表作用的充分化。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保障人大代表充分参与立法,发挥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根植人民的桥梁纽带作用,既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又是立法更好察民情、聚民智的重要保证。江苏在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时,注意采纳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建议。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座谈、评估、论证等活动,发挥人大代表在法规案起草、审查、审议等各环节的作用,充分听取和吸纳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四是民意采纳的实效化。民意不仅要认真听,而且要充分纳。民主不能仅是形式的,更重要的是要有效果。江苏在地方立法中,建立民意收集采纳和反馈制度,对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和建议,一条一条地分析研究,合理的、能够采纳的都要吸收到法规中来,对不能够采纳的要通过一定形式向群众反馈并说明理由,使老百姓参与立法有一个可观可感的效果。注重把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有机结合起来,使民意采纳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之上,避免出现违背客观规律的立法决策。此外,制定立法后评估办法,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五是民生立法的凸显化。民意采纳的效果不仅体现在法规制度中,还体现在立法惠民上。立法工作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盼,系统研究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江苏在地方立法中,切实改变主要由政府部门提出立法项目的做法,充分关注老百姓的立法需求,立老百姓所需之法。省人大“十四五”工作规划中民生立法项目就占总立法数的一半,涉及就业、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等领域。

【责任编辑:周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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