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李庆
通讯员 郭梦瑶
前不久,市民小王在某平台观看网络直播时,认识了女主播小美。看到小美年轻漂亮,小王顿时心生好感,他随即与小美联系。两人线下一起游玩交往,小王还给小美送礼物,相处一段时间后,小王对小美表达爱慕并开始追求。
然后,小王向小美表白后,却遭到对方拒绝。眼看无法继续交往下去,小王要求对方返还交往期间送礼物的钱,小美不答应,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僵持不下,小王只好到武昌区中南路司法所申请调解。
小王告诉调解员吴祝岚,要求小美返还10000元,“为了追到她我前前后后花了10000多元,还借贷给她买了一部6000多元的手机,现在她不同意做我女朋友,就应该把钱还给我。”
面对小王的诉求,小美拒绝了,她说,礼物是小王自愿送给她的,“我又没伸手向他要,为什么要还?”小美说,她并未逼迫对方花钱。
吴祝岚认为,小王追求小美并赠送礼物,在法律上视为“赠与”,所以礼物一旦送出,从法律上讲就不需要返还。
中南路司法所值班律师李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小王为了追求小美所送的礼物在法律上视为赠与,追求未果,女生无需返还,因为所有权的改变,是受法律保护的。
吴祝岚单独找到小美沟通,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小美不需要返还礼物,但是小王追求未果,甚至为了买手机还去借贷,“从情理上考虑,你还是适当返还一部分为妥。”经过吴祝岚耐心细致的沟通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小美同意返还小王买手机的6000元,小王也表示以后不再纠缠小美。
吴祝岚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如果赠与附有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如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吴祝岚说,通常男方在追求女方时,为了表达爱慕之情,会给对方送一些有纪念意义的物品,“比如男方把祖传的贵重项链、手镯等物品赠送给女方,这种情况下,如果追求未果,则视为女方放弃这个物品的持有权,是应该还给物主的。”她认为,一般的理解是:祖传物品是男方家中留给未来儿媳的,这实际上属于为达成结婚目的的附义务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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