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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1年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1日09:08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茜 通讯员郭姗姗)10月20日,记者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践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部署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并在全省广告监管重点领域开展系列专项整治行动,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教育培训以及金融投资、长江禁渔等重点领域广告乱象,重点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现将其中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武汉某茶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和跳转至其淘宝店铺产品详情页的方式,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并在疫情期间发布茶抗病毒作用软文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2021年7月,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0万元。

二、罗田某置业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其商品房,自行设计标题为“车停太帅告知单”的广告宣传单,文书版式、字体、颜色等外观与公安部门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外观相似。当事人将该广告宣传单张贴在城区内停放的汽车前挡风玻璃上,使车主误认为是公安部门出具的违停罚单,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3月,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万元。

三、浠水某火锅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介菜品,在菜单宣传彩页中标示有“野生江鲶”、“丹江水库黑背鱼”字样,实际没有经营野生江鲶及丹江水库鱼火锅食品,同时宣称“李二酸鱼菜最正宗、番茄鱼最纯正、香辣鱼最天然”等内容,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虚假广告,同时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1月,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万元。

四、武汉某健康咨询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升其经营的牛尾蒿油软胶囊的知名度和销售量,利用从网上摘录的热点新闻编纂《旧闻解密特刊》,在特刊中插入宣传牛尾蒿油软胶囊“5分钟止咳,5天化痰,50天治好老咳嗽”的营销广告,邮寄给潜在客户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违法行为。 2021年4月,公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五、武汉某医疗美容医院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和美团APP发布含有保证治愈以及有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月,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六、武汉某健康产业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链接其网络商城销售普通商品,发布含有“……具有降血脂、降血糖之功效,……消除女性月经前综合症……,增强免疫力、抗肿瘤、防癌的作用”等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内容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1月,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

七、潜江某中药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在该网店销售的“艾蕲季”牌八味足汤的商品介绍页面中,标注有“七天瘦八斤、效果说话、不瘦包退”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商品具有上述宣称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虚假广告。2021年1月,潜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

八、宜昌某中医专科医院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主界面发布内容为:“牛皮癣是我院的重点特色专科,我院运用美国科技和家传秘方相结合,对牛皮癣(银屑病)有根治的功效”“牛皮癣——内服消银丸10-20天见效,一般6个月治愈(不复发)”“斑秃——外擦麝香膏30天长出头发(愈后不复发)”“肿块病——外敷赵氏散结化膏10-15天软化缩小” “颈腰椎病——外敷赵氏骨痛化铁膏10-15减轻疼痛,48天基本治愈(不复发)”等内容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月,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

九、枣阳某投资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彩色印刷品海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枣阳时代天街是国际精品住宅社区,拥有中小楼盘无法比拟的完善配套,园林景观和居住条件,枣阳最受欢迎的高档小区......万达广场距枣阳高铁站,枣阳高速入口约五分钟车程,枣阳时代天街行车2分钟即到人民路,距离老城区仅10分钟车程。”等内容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2月,枣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828万元。

十、京山某邮政支局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爆款产品、预期收益率高达 4.3%、4.8%、阶梯收益……,连续 9 年备受欢迎的高收益产品;……一款会长大的保险产品,……若无需用钱,可做终生‘摇钱树’……,为你实现财富增值,您投‘他 ’五年,‘他’养您一辈子 ”等内容的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5月,京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责任编辑:陈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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