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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查处不手软!我省曝光十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0日19:45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见习记者汪子轶、通讯员郭姗姗)虚假宣传的“硬广告”,查!夸大其词的广告软文,查!10月20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曝光了今年以来查处的十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近年来,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绝,特别是社会高度关注的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教育培训以及金融投资、长江禁渔等重点领域更是成为广告违规的“重灾区”。今年以来,湖北省市场监管系统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要求,践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先后部署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和在全省广告监管重点领域开展系列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民生领域,重点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其中十大典型案件如下:

一、武汉某茶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和跳转至其淘宝店铺产品详情页的方式,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并在疫情期间发布茶抗病毒作用软文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2021年7月,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0万元。

二、罗田某置业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其商品房,自行设计标题为“车停太帅告知单”的广告宣传单,文书版式、字体、颜色等外观与公安部门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外观相似。当事人将该广告宣传单张贴在城区内停放的汽车前挡风玻璃上,使车主误认为是公安部门出具的违停罚单,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3月,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万元。

三、浠水某火锅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介菜品,在菜单宣传彩页中标示有“野生江鲶”、“丹江水库黑背鱼”字样,实际没有经营野生江鲶及丹江水库鱼火锅食品,同时宣称“李二酸鱼菜最正宗、番茄鱼最纯正、香辣鱼最天然”等内容,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虚假广告,同时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1月,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万元。

四、武汉某健康咨询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升其经营的牛尾蒿油软胶囊的知名度和销售量,利用从网上摘录的热点新闻编纂《旧闻解密特刊》,在特刊中插入宣传牛尾蒿油软胶囊“5分钟止咳,5天化痰,50天治好老咳嗽”的营销广告,邮寄给潜在客户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违法行为。 2021年4月,公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五、武汉某医疗美容医院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和美团APP发布含有保证治愈以及有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月,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六、武汉某健康产业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链接其网络商城销售普通商品,发布含有“……具有降血脂、降血糖之功效,……消除女性月经前综合症……,增强免疫力、抗肿瘤、防癌的作用”等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内容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1月,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

七、潜江某中药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在该网店销售的“艾蕲季”牌八味足汤的商品介绍页面中,标注有“七天瘦八斤、效果说话、不瘦包退”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商品具有上述宣称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虚假广告。2021年1月,潜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

八、宜昌某中医专科医院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主界面发布内容为:“牛皮癣是我院的重点特色专科,我院运用美国科技和家传秘方相结合,对牛皮癣(银屑病)有根治的功效”“牛皮癣——内服消银丸10-20天见效,一般6个月治愈(不复发)”“斑秃——外擦麝香膏30天长出头发(愈后不复发)”“肿块病——外敷赵氏散结化膏10-15天软化缩小” “颈腰椎病——外敷赵氏骨痛化铁膏10-15减轻疼痛,48天基本治愈(不复发)”等内容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月,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

九、枣阳某投资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彩色印刷品海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枣阳时代天街是国际精品住宅社区,拥有中小楼盘无法比拟的完善配套,园林景观和居住条件,枣阳最受欢迎的高档小区......万达广场距枣阳高铁站,枣阳高速入口约五分钟车程,枣阳时代天街行车2分钟即到人民路,距离老城区仅10分钟车程。”等内容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2月,枣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828万元。

十、京山某邮政支局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爆款产品、预期收益率高达 4.3%、4.8%、阶梯收益……,连续 9 年备受欢迎的高收益产品;……一款会长大的保险产品,……若无需用钱,可做终生‘摇钱树’……为你实现财富增值,您投‘他 ’五年,‘他’养您一辈子 ”等内容的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5月,京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责任编辑: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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