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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立完善“双通道”药品管理机制 参保患者使用“双通道”药品可通过医保支付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9日15:49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杨华琳)10月28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联合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措施,妥善解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门诊、药店待遇保障问题,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

“双通道”药品同步纳入医保支付 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

“双通道”是指两种买药途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部门从各地在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选择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

根据《通知》,“双通道”药品同步纳入医保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此次“双通道”药品取消了个人先行自付政策,参保患者使用谈判药品可直接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患者在按规定购买“双通道”药品的费用,不计起付线,按统筹地区乙类先行自付比例支付后,由统筹基金按统筹地区三级医疗机构职工和城乡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其中职工医保不低于65%,城乡居民医保不低于50%,药品不单独设定年度支付限额,一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参保患者住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双通道”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各地现行住院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通知》规定,“双通道”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谈判药品协议价格,不得擅自增加价格,对违反协议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双通道”定点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应取消其“双通道”定点资格。

建立完善“双通道”药品管理机制 保证参保群众用药安全

《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明确纳入“双通道”管理医疗机构的资质条件。选择谈判药品配备充足、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双通道”管理,科学确定“双通道”定点药店遴选标准和程序。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科学布局,统筹满足不同区域患者需要。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药店向社会公布。

同时,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定点药店,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谈判药品质量安全。“双通道”定点药店要严格遵守临床用药管理政策和规范,保证用药安全。

此外,强化谈判药品基金监管,加强对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品管理,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满足参保患者“双通道”一站式结算需求

《通知》强调,不断提升谈判药品经办服务能力。对谈判药品中的肿瘤、罕见病治疗等高值药品,要建立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定点药店等三定管理机制,规范用药,合理施治。对其他谈判药品,要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简化用药审核备案程序,方便患者用药。

加快信息系统改造升级,让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满足参保患者“双通道”一站式结算需求。坚持便民利民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服务。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将“双通道”谈判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通过加强医保协议管理、放宽医保总控额度、完善药品考核机制等保障措施建立完善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全力推进谈判药品“双通道”落地,提高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责任编辑:杨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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