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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电动汽车换电安全、居民供水设施抢修…… 这些新规今起实施!有你关心的吗?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1日08:50 来源: 武汉晚报

过了重阳便作寒。今起,一批新法新规将陆续施行,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中小微企业缴税、机动车进京、电动车上路等等,一起看看,有你关心的吗?

【全国性新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安全有了专门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具体来看,针对“大数据杀熟”,该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本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工资保证金

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望破解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欠薪问题。

规定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全国统一规范,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工资保证金接受人社部门监管,除用于清偿欠薪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可缓缴税款

为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自11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缓缴税款,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

具体措施包括: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

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为纾解煤电、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上述缓税措施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为3个月。

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11月9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等。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外知识产权争议

调解规则实施

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10月29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是国内首个面向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商事调解规则,对于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商事调解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重要成果。

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

正式启用

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明确,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不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在上市前由生产企业报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中药配方颗粒应当按照备案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应当报使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10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明确,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可以登录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提交相关资料,进行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为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和速度,避免扎堆填报,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可提前按要求将备案资料上传暂存。备案模块操作指南在上述网站“药品业务应用系统”的“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使用。

电动汽车换电国标出台

《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国家标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标准规定了可换电电动汽车所持有的安全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于可进行的换电的M1类纯电动汽车。

据了解,《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是我国汽车行业在换电领域制定的首个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有助于提升使用换电技术的电动车在机械强度、电气安全、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安全水平,保障换电电动汽车的安全性。

停止印制绿色食品防伪标签

为适应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方便绿色食品获证企业用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决定11月1日起停止印制绿色食品防伪标签,推行使用粘贴式标签。为避免浪费,已经印刷并在使用的防伪标签,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仍然可以继续过渡使用,用完为止。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2024年10月31日。

【部分地方性新规】

北京:外省区市机动车六环外行驶也需“进京证”

根据北京市发布的《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11月1日起,将需办理进京通行证的车辆行驶范围由六环(不含)以内、通州区全域扩大至全市域,禁止不符合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外省区市机动车通行北京市行政区域道路。

甘肃: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最高罚一万

《甘肃省反餐饮浪费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其他形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湖北多地:未上牌电动车不得上路

11月1日起,鄂州、荆州等地发布通知,对符合办理临时备案管理手续的“超标”电动车将停止发放电动车临时号牌。11月1日起,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将被依法查处。

湖北武汉:抢修供水设施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11月1日起,《武汉市供水条例》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供水单位抢修、更换或者检修供水设施,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违反二次供水相关规定的,将面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正式施行

《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11月1日起实施,《标准》明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新建住宅每单元应设置电梯,其中至少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公共电梯的每层电梯厅均应能通过楼梯间及公共区域直接到达。

《标准》还强制规定,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通气管应分别设置。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污废水排水横管不得敷设于下层住户的套内空间(阳台除外),且排水横管和立管均不应穿越任一层的卧室。住宅建筑中,竖向接纳两户及以上卫生间大便器排水的污水立管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和连通管,排水立管和通气立管应每层连通。

江苏:对汽车后排不系安全带行为实施处罚

在江苏,11月1日起,全省交警部门将对所有汽车后排不系安全带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20元罚款;车辆通行普通道路时,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元罚款。

综合新华社、澎湃新闻、长江云等报道

【责任编辑: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