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5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刘婷婷)周先生脑梗后离婚,女儿随前妻离家,由周先生母亲作为监护人照顾周先生8年。去年,周先生母亲去世,周先生的妹妹提出由周先生的女儿小周回来照顾其父,但双方却因家庭矛盾及监护权问题争执不下。
2013年,周先生突发脑梗导致完全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2014年,妻子邹女士因家庭矛盾与周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后房产各有一半产权,但不办理分割,其女小周随母亲生活。
因周先生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无法行使正当权益,自己没办法领取养老金,也无法处理房产,宣告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由周先生母亲作为他的监护人帮他领取工资并照顾他。去年,周先生母亲去世,小周未成年,周先生转由其妹继续监护。今年,小周成年,周先生的妹妹因故无法继续照顾周先生,提出由小周接手,双方却因家庭矛盾谈崩。
今年7月,周先生的妹妹找到社区,希望社区出面调解。但因双方积怨太深,首次调解无果。
据参与调解的武昌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介绍,这事整整调了4个多月。周先生的妹妹表示,愿意将周先生享有的房屋一半的产权归小周所有,否则就办以房养老。但是,小周及其母因8年前被赶出家门耿耿于怀,不肯回头。
调解员只得反复做工作。小周已成年,赡养周某是女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周先生属于瘫痪不能自理,现在成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按规定,其监护人有权处理财产。如果周先生的妹妹将监护权转交他人,其拥有的一半房产的处置权也就随之转移,这样对谁都没有好处。而小周现已成年,属于周先生的法定监护人。
近日,在调解员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小周愿意对父亲尽赡养义务,周先生的妹妹则将周先生的监护权移交给小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周先生的妹妹将代管的周先生的工资卡(退休金)、房产证及土地证(各一本)、房屋钥匙2把移交给小周。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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