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5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王潇 杨兰)“这份合同我们公司没有签过,完全不知情。”在武汉市青山区法院的一场庭审中,外地一家公司面对武汉某公司要求还款103万元的请求,情绪非常激动。11月5日,记者获悉,经过审理,法官发现有合同造假,依法认定为虚假诉讼,当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予以训诫。
2021年2月1日,武汉某公司起诉外地一家建筑公司,要求支付货款以及利息103万元。原告拿出一份合同,上面记载着双方关于货物采购的相关内容,还加盖了双方企业的公章。
受理该案后,青山区法院向外地的这家公司送达诉讼材料,后该公司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申请对合同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申请追加涂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涂某曾经用我公司的公章签过另外一份合同,还有一笔尾款没有付清。”外地公司的代理人说,对于这份合同他们完全不知情,要求对合同的签章进行司法鉴定。武汉这家公司承认合同公章不是外地公司行政备案印章,不需要进行鉴定。
青山区法院追加被告涂某后,开庭审理本案,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涂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涂某签订上述合同时,系瞒着这家外地公司签订。法官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合同落款处虽然加盖了该外地公司公章,但经办人一栏却由武汉这家公司一股东的父亲签名。
法庭上,法官告知当事人,如果提供虚假证据,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涉及违法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眼看计谋被识破,涂某作为第三人只好说出实情:这份合同是自己和武汉这家公司恶意串通做的假合同,想让外地这家公司替自己还款。
日前,青山区法院判决驳回武汉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该公司进行了严厉训诫。
承办法官介绍,虚假诉讼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案中,原告与涂某的行为不仅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侵害了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后果恶劣。按照刑法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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