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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法院建立审判服务“好差评”制度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17:42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为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等要求,进一步深化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11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审判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实现了全省法院“好差评”工作由诉讼服务向审判服务全程覆盖。

据悉,省高院研发上线的审判服务“好差评”系统为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时反馈诉求、评价审判工作搭建了便捷平台。该系统采取线上评价方式,评价人可通过搜索或扫码进入“吉林法院审判服务好差评”小程序后进行实名制评价。评价等级包括“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评价人作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评价时,应当在对应评价内容处输入不满意原因,未评价的案件于结案后30日由系统默认为“基本满意”。审判服务“好差评”评价内容包括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司法作风、司法公开、司法廉洁五个方面,采取“一案一评”的方式,既可对应五个方面分别进行具体评价,也可以对审判服务满意度进行总体评价,有利于从微观和宏观层面及时了解掌握审判工作相关情况。

为确保审判服务“好差评”落到实处,省高院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审判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规定》从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方式、评价内容、结果运用等方面对全省法院审判服务工作进行了规范指引,明确了差评案件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及时反馈三项机制。对当事人评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评价内容,被评价对象需在第一时间启动程序,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问题,立行立改;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落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进一步明确整改期限;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在全省法院进一步强化“好差评”结果的转化应用,对评价好的法院、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经核实后问题集中、差评较多的法院、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力求整改实效。

【责任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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