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无需再担心国家医保谈判药开得多,会影响医疗机构的考核了!记者9日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获悉,该局转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合理使用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考核指标范围。
有些谈判药品为何医院没得开?
记者此前在采访中了解到,谈判药品落地后,有患者欢欢喜喜地去自己定点的医疗机构开药,却发现自己想开的药医院不一定有。有医院负责人向记者解释,医院引入哪些谈判药品,主要是结合自己医院的特点,根据自己的临床需要,引入需求量比较大的药品。这个过程中,医院对谈判药会否影响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医院考核指标也是要考虑的。比如说,谈判药品中有一些抗癌新药,虽然价格降幅很大,但单价还是比大多数常用药高很多,如果医院引入过多,肿瘤患者都涌来开药,势必会导致医院药占比、次均费用升高,有可能就无法通过相关考核。
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应配尽配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次均费用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区域总额预算,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及时更新“双通道”药品范围
通知还明确,各地应按照全省统一的“双通道”药品范围做好用药保障,不得另行制订“双通道”药品范围。广东省医保局将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双通道”药品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逐步将更多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
各地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按照要求,2021年11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实现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记者 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