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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多举措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08:20 来源: 南京晨报

原标题:8835名电信诈骗犯被判刑

重拳出击!江苏省高院:多举措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11月15日下午,江苏省高院通报了我省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有关情况,2020年1月至今年10月,全省法院共审结生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审案件2916件。当天,引公众关注的“10·30”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件,首批10起案件宣判。

去年1月到今年10月 审结生效2916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

2020年1月至今年10月,江苏全省法院共审结生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审案件2916件,生效判决人数8835人。其中审结生效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审案件58件,生效判决人数491人,涉案金额2.6亿余元,挽回经济损失1626万余元。

从审理案件的情况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呈现几个方面特点,其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犯罪窝点主要分布于我国周边国家、地区。从我省近年来审理的案件看,境外诈骗窝点主要位于缅甸、柬埔寨、老挝等周边国家。有的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采用分设部门、分开管理的方式在境内外设置多个窝点,如邹旺等人诈骗案中,被告人将犯罪集团行政部、财务部设在菲律宾,客服部、风控部设在泰国等地,市场部及技术部设在广东深圳、老挝等地;网站、数据库的服务器分别放在中国香港、美国等地,诱骗他人投资虚设的黄金、外汇、期货、股指、证券等金融产品。犯罪分子对境内被害人实施诈骗后,将被骗资金通过“地下钱庄”非法掌握的众多资金账户迅速转移、提取,追赃挽损难度大。

犯罪组织呈现企业化运作特点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组织结构严密,分工精细,按照企业模式进行管理。如王岩等人诈骗案中,犯罪团伙下设博彩部、金融部、行政部和财务部等部门。其中,金融部又分为风控部、市场部、运营部、技术部、客服部,各部门之间分工配合,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此外,犯罪团伙往往还制定严格的培训流程、“纪律规章”及“业绩审核”机制,通过定期培训、绩效奖励等措施进行管理,使得犯罪数额短期内激增,如“10·30”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件中,被告人陈曾辉小组5人在不到三个月时间内骗取被害人960万余元。由于该种模式具有可复制性,犯罪分子通过分立组织复制相似模式,很短时间即可形成数个犯罪团伙。

犯罪手段更加专业化智能化

近年来,诱骗投资理财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多发,在我省2020年以来审结生效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占比高达62.07%。该类诈骗犯罪中,犯罪团伙将部分专业化较强的环节外包,由外包团队为诈骗团伙提供专业化智能化帮助。如寻找技术人员搭建可直接操控后台数据的诈骗平台,联系“推广引流”人员在陌陌、探探、微信、抖音、soul等社交软件对诈骗平台进行宣传,提供话术剧本寻找主播通过直播金融知识引诱被害人至虚假平台投资,联系专业技术公司提供客服智能化管理系统即时计算被告人“业绩”,向专业“卡商”收购电话卡、银行卡用于诈骗联络、转移赃款,寻找专业洗钱团队将涉案赃款转出境外。

诈骗过程更具欺骗性隐蔽性

犯罪分子根据“编剧”制作、提供的诈骗方案、术语清单等,步步为营,逐步取得被害人信任从而骗取钱财。如王永发等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在聊天群中以多个微信号一人分别扮演“老师”“投资人”“助理”等多种角色,鼓吹、展示“老师”炒股战绩,引诱被害人至其可控制后台的虚假平台投资,操控平台使被害人少量盈利并允许提现,待被害人投入大量资金后,再操控后台使其“亏损”,一些案件中部分被害人甚至案发后都未识破骗局。同时,为了躲避打击,犯罪分子往往以2-3个月为一个周期,到期后将微信群、诈骗平台等解散,再组建新的平台重新实施诈骗,司法机关查证犯罪事实的难度增大。

多项举措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境外不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对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依法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首要分子未到案,主要成员固定,符合犯罪集团认定条件的,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对犯罪集团成员依法从严惩处,并严格控制缓刑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2020年1月至今年10月,全省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生效判决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数占比28.51%,较同期全省普通刑事犯罪高14.51%;缓刑适用率为23.42%,较同期全省普通刑事犯罪低11.31%。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贪利性特点,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2020年1月至今年10月,全省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判处罚金共计2297万余元。

延伸审判职能作用 推动完善防治体系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范围更广、手段更为隐蔽、破案及追赃难度更大,做好防范工作尤为重要。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组织旁听开庭、开展庭审直播、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普法进社区以及投放“全民反诈1+6”公益宣传片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全方位揭露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法手段,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沈法轩 姚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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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诈系列案件

首批10起案件宣判

11月15日上午,省法院组织南通、淮安、盐城、泰州等四个地市的五家基层法院,对“10·30”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件的被告人罗欢等21人诈骗案等共10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据了解,2019年10月29日,蒙古国警方在其首都乌兰巴托市抓获了790余名中国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并将其中759人移交我国警方。经公安部刑侦局统一部署,该案指定我省公安机关立案管辖、侦办。2019年11月7日,省公安厅刑侦局组织全省9个市公安机关1200余名警力将上述759名犯罪嫌疑人押解至苏。

经查,上述人员共分为包括黄某某犯罪集团等四个犯罪团伙,其中黄某某犯罪集团人数最多,即“10·30”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件。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黄某某组织数百人在柬埔寨、蒙古等境外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形成犯罪集团。诈骗集团按照职能分为业务组、财务组、技术组、后勤组、洗钱组等,各组之间相互配合,通过网络、电话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截至目前,该系列案件诉至法院的有61件,涉及被告人854人(包括部分扩线抓捕的被告人),诈骗金额6亿余元。

此外,11月15日上午还集中宣判10件案件共87名被告人,根据事实和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数额、作用大小、退赃退赔情况、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87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判处十五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132万余元。其中30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案件,法院近期也将加快审理进度,适时宣判。

【责任编辑:周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