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国内

以悬赏执行助力破解执行难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7日08:00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悬赏执行是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辅助手段和必要补充,也是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方法

□ 谭秋桂

近日,来自司法机关的两则巨额悬赏公告走入了公众视野:一则是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悬赏举报被执行人林业霖的财产线索,悬赏金接近千万元;另一则是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悬赏举报被执行人林俨儒、蒋校的财产线索,悬赏金接近1亿元。而在今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曾发布一则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李兆会的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悬赏金合计超过2100余万元。

这些动辄千万元甚至近亿元的悬赏公告,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悬赏原本是私法领域的概念,是指以公开方式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民法典对悬赏行为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事执行是运用公权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程序。按理说,人民法院具有公权力,不需要运用私法上的方法去执行。但是,实践中,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如故意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隐藏或者转移不需要登记的财产、借用他人的公司进行交易等。此时,按照常规的方法,人民法院难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甚至形成“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既损害司法权威,也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一些申请执行人愿意以给予报酬或者奖励的方式鼓励他人提供线索,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将申请执行人的这种意愿公开发布,就成了悬赏执行。

2005年,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强调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其中方法之一是“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这是悬赏执行制度在中央文件中首次出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印发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2017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悬赏执行的适用条件、悬赏公告的程序与方式、财产线索的登记、悬赏金的支付与负担等内容作出规定。悬赏执行制度最终成为司法解释层面的规范,内容越来越完善,也越来越具有操作性。

悬赏执行是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辅助手段和必要补充,也是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方法。这一制度对于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发挥了一定作用,执行法院确实也兑现了不少悬赏金。

但与此同时,悬赏执行制度也遭到了一些质疑。比如,有人担心悬赏公告泄露了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他人举报财产线索则可能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权;悬赏执行可能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造成更为严重的执行难问题。其实,这些担心都是多余的。首先,在悬赏执行之前,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已经被依法公布:执行法院会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符合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时,还会通过媒体依法公开这些信息。同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为执行标的,执行标的应当公开。所以,悬赏执行并不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权。相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甚至隐匿、转移财产,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通过悬赏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予以强制执行,是在纠正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合法合理。其次,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悬赏金从执行所得财产中支付,由申请执行人而不是被执行人承担。因此,悬赏执行并没有加重被执行人的责任,也不会加重法院的执行负担。

悬赏执行尽管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具有正当性,但是它毕竟要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仍然要加大对信守承诺、依法履行义务的法治宣传力度。只要被执行人诚实守信,不隐匿、转移财产,悬赏执行就会成为一种“备而不用”的制度。这也是法治社会追求的目标。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责任编辑:郭蔓】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