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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事说理》之千万疑云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9日17:46 来源: 中青在线

欢迎收看《谈事说理》,本期节目的当事人是一位教育家,为了家乡教育事业,他提前打了退休申请报告,在得到某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后,他决定回到自己的家乡办学。谁成想,就在办学道路上他遇到了一道大坎,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呢?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欢迎收看本期《谈事说理》之千万疑云。

一心投身教育,惹得官司缠身

据当事人李某陈述,2019年7月,他在当地创办了一所学校,因需要咨询民办学校交易法律法规等相关问题,便与经合伙人曹某介绍认识的某大学法学教授杨某签订了一份《民办教育咨询合同》。李某描述,双方签署合同的实际时间为2019年7月,但是在杨某的“操作”下,合同签署日期被修改成2018年7月。截止目前,李某仍然坚持认为:这份《民办教育咨询合同》他不认同,是一份“假”合同,不具备法律效益。

当事人李某表示:合伙人曹某将自己1%的股权转让给了杨某,并将公司法人的身份转让给了杨某,却只收取了杨某1元费用。成为公司法人之后,杨某借由职务之便,不顾股东会的决议,擅自修改“三分之二股东通过即可修改章程”为“需全部股东通过才可修改章程”,使得杨某持有的1%股权具有对项目决策的绝对控制权。

一份咨询合同,撬走千万资产

据当事人李某阐述,之所以被迫与杨某签署《民办教育咨询合同》,背后的根本原因正是因为杨某掐准时间将自己变更为法人,控制公司账户。出资方在得知变更后,中断了资金供给,恰巧此时正赶上学校土地款缴纳的约定期限,李某作为带头人,为了将学校项目继续进行下去,无可奈何地接受了杨某的“方案”,与杨某签署了两份合同,一份是《民办教育咨询合同》,并修改了签署时间为2018年7月,另一份是《欠款合同》,该合同内容为杨某完成了学校方对他的咨询,校方需支付给杨某1000万费用。

当事人李某表示,他自始至终都不认可与杨某签订的这份《民办教育咨询合同》,理由是实际咨询服务从未有过。之后,杨某状告李某至人民法院,李某表示杨某在一审开庭时出示了一份 “假”的《咨询报告》,李某方律师询问杨某咨询报告的给付时间,杨某回答是2018年底,但不攻自破的是:杨某出示的报告中引用了某些别人发表的论文片段,这些片段很多是2019年7月以后才发表的论文,当庭法官对杨某《咨询报告》的真实性亦表示不认可。

当事人律师表示,他是在2019年李某方收到法院传票后接手此案。收集证据后他认为,杨某是以签咨询合同为由,掩盖敲诈勒索事实。一审时,当事人李某方出示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工商登记,证明杨某并未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被法官采纳。但最终,一审还是判决李某方支付1000万元给杨某。

当事人律师表示不认同该判决,理由是本案是咨询服务合同之诉,法院应当以咨询服务的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不应当以股权作为依据,杨某方没有以股权提出主张,李某方也没有以股权提出辩护。

当事人表示,学校被起诉以后,学校的账被封了,学校发工资及日常消费都受到影响。事态发展至此,当事人希望得到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温毅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两位老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在听完上半场当事人的陈述后,法律专家温毅斌表示:李某签订合同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有被要挟的成分在里面,究竟怎么定性,还是要看之后刑事案件能否成功立案或是刑事案件立案后法院的判决结果。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认为:本案听起来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方比较多, “咨询服务”其实是有一个基本的服务规范标准的,要求服务方拿出合法、对被服务方有用的文本并加上演说来完成服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来看,显然“咨询服务”是不到位的,站在这个角度上看,后面所发生的纠纷都是站不住脚的。

针对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问题,温老师做出了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本案更倾向于第三条。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点评道:当事人李某再走法律途径时,需要把之前混淆了的股权纠纷和服务合同的概念区分开,混淆这两个概念其实对双方都未必有利,本案最好能回归到服务合同的纠纷问题上来解决。

对于当事人李某现阶段的诉求,两位专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可以先通过法律找到自己维护权益的立足点,继续委托双方都能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让当地有关部门尽快落实赔偿。如若不然,可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公平、公正处理。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责任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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