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胡琼之 通讯员王珏)日前,武汉市医保局联合武汉市卫健委下发通知,明确将定点药店纳入医保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双通道”,并实行统一支付,更好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
据悉,我市确定首批71种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并根据情况变化实行动态调整。11月20日起,武汉市参保人员在全市两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双通道”药品,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参保人员仅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
目前,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共221种,全部纳入医保乙类。哪些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原则上由省级医保部门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用药需求等因素来确定。
我市结合“双通道”前期探索情况,并征求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家意见,首批确定将已经实行“三定管理”(即针对医保特殊药品建立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定点药店管理机制)的71种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其中抗肿瘤药41种,“都是谈判药品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及创新药品”。
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我市将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的调整情况和省“双通道”政策的变化,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进行调入、调出的动态调整。
在公布首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后,我市同步公布了首批“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名单。据悉,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将我市原医保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暂定为首批“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其中,“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为设有“双通道”药品适用专业学科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及部分二级眼科专科医疗机构。“双通道”定点药店为黄石路汉口大药房和航空路新特药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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