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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司法资源 促进审判专业化 十堰中院在全省率先实行破产案件集中管辖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2日07:56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袁超一、通讯员袁伊璇)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能作用,近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通知,对企业破产案件及相关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办理破产”指标,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工作的牵头单位,湖北各级法院能否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与营商环境息息相关。

破产案件因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被称为商事审判中难啃的“硬骨头”。近年来,我省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催生了对专业化破产审判机构和专业法官队伍的需求。

十堰中院《关于对企业破产案件及相关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知》明确,将实施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被申请人范围,界定为十堰市辖区内县、市、区及本级以上(含县、市、区级)的企业破产案件。该院也成为湖北省首个实施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法院。

“不仅有助于储备破产审判人才,也将为‘类案同判’打下基础。”十堰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熊品介绍,为配合这一举措,该院破产合议庭从各基层法院抽调人员进行轮训,为全市法院建立专业化的破产审判团队储备人才。

通知下发不久,该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浙江省某资产管理公司对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这是实行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后,该院审结的首例原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

省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破产案件集中管辖,有利于加强破产审判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建设,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匹配破产审判日益高效化、专业化的需求,更好地维护和平衡企业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

据悉,实施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是十堰中院在设立破产费用保障专项资金、出台繁简分流指引、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创新“预重整”破产模式后,对破产审判工作的又一举措。

【责任编辑: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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