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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处置非法集资可采取哪些措施?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3日08:10 来源: 长江日报

当行政机关发现本区域内有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武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表示,根据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将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责任编辑:袁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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