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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孙娇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以案说法 公公给的28万元是赠与还是借款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4日15:24 来源: 长江日报

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孙娇。

□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陈亚莉

11月23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轰动一时的“高空坠物120户业主被告案”主审法官——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孙娇做客本报“周二之约”直播间,为网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直播中,针对当事家庭财产纠纷中常见的赠与和借款如何界定问题,她以案说法披露一起典型案例。

■ 小夫妻离婚公公让他们还钱

2019年,一对夫妻在法院离婚期间,男方的父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这对夫妻偿还借款28万元。对此,男方承认借款,但女方认为这是男方父亲对其夫妻的赠与。这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三方争执不下。

在审理中,女方虽然坚持认为这是赠与,但无法提供证据。而男方则提供了离婚案件的庭审笔录证明,在离婚诉讼中,女方曾认可向男方父亲借款给他们买房、买车。故受理该案后,汉阳区法院对女方主张的赠与法律关系,不予采信。

对此,女方认为,男方与其父有恶意串通嫌疑,并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间,女方申请撤回鉴定。在法院释明如果放弃鉴定,又不能提出证据推翻借条落款时间,法院将以借条上的落款时间为形成时间,女方依然坚持撤回。法院遂认定,借条上的落款时间2007年为形成时间,并非近期形成。

■ 女方以没签借条拒绝

女方又申请法院调取男方与男方父亲之间的银行流水。经调取银行流水显示,除涉案的28万以外,男方的父亲还有多笔向男方小额付款记录,但是男方没有向其父支付过款项。对女方主张的恶意串通,因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也不予采信。而男方的父亲在主张借款法律关系时,向法院提供了男方于2007年出具的借条以及付款凭证。可以认定,男方与其父之间借款法律关系成立。

女方提出,她没有在借条下面签名,因此不应承担还款义务。而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举证证明借款系基于债务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女方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但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28万元用于购买的房产、车辆。

■ 不应鼓励为免债放弃权利

第二次庭审中,女方表示放弃对车辆的权利。而在第一次庭审中,两被告均认可涉案房产和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对前后矛盾的陈述未作合理的解释。法院认为,其有为免除债务而放弃权利之嫌,该行为不应得到鼓励和支持,本案中应以女方第一次庭审中的相关陈述为准,女方应对用于购买房产和车辆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20年,一审判决,涉案28万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与男方共同偿还借款。女方不服上诉,2021年,武汉市中院驳回了上诉。

孙娇法官表示,在子女刚刚进入社会或组建家庭时,给予一定的帮助,符合中国父母的惯常做法,但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这种帮助就是赠与。主张赠与法律关系的一方,应承担举证义务,否则其主张可能不被法律采信。

如果有证据证明这种帮助是借款,即使父母与子女关系亦不影响借款法律关系的认定。在此提醒广大民众,亲属之间的大额金钱往来,务必明确款项性质,比如书面形式或转账时备注,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直播结束后,法官将继续在线为网友解答法律问题(扫描二维码可在直播评论区中提问),至12月6日17时30分。

【责任编辑:张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