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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婺源一男子散布涉疫谣言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5日14:25 来源: 上饶网警巡查执法官方微博

原标题:造谣必严惩!婺源一男子在微信群散布涉疫谣言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近日,上饶婺源一名男子因传播有关疫情的不实信息,受到了警方的处理。

以案说法

11月12日上午9时许,婺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微信群散布虚假疫情信息,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并立即依法传唤了谣言的发布者董某。

经调查,11月11日下午,董某途经县城未名园小区路段时听路边群众谈论,好像听说书乡路有人确诊了,在没有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当晚21时许在“欢乐大家庭”和“大雾”微信群发布了上述不实消息,造成了不良影响。公安机关对疫情谣言迅速果断处置、坚决予以打击,决不手软。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提醒:

目前,上饶市婺源县疫情防控形势整体平稳、有序、良好,没有发现一例阳性患者。请广大市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任何造谣、传谣者,公安机关将第一时间予以严厉打击。

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纠错】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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