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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无序竞争,平台经济发展要绷紧守法底线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7日10:53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法眼观】

光明日报记者 王金虎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同时也带来不少问题:资本无序扩张、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日渐凸显,特别是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凭借数据、技术等优势,迅速成长为平台巨型企业,排斥、限制市场竞争,形成“赢者通吃”效应,影响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为规范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有关部门近来频出硬招、实招。今年以来,《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陆续发布;10月19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为我国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里程碑事件……涉平台经济法律法规与机制建设不断完善,为我国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行为,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打破互联网平台间的壁垒

网购时看到好看的商品,将其链接转发给聊天好友,却是一堆乱码口令;在短视频平台看到有趣的视频,分享到朋友圈却要先下载保存……网购平台、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相互屏蔽几乎成为常态,用户成为平台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自留地”,只能选择被动接受。

“互联网,顾名思义,就是互联互通,平台开放、信息共享。用户通过网络获取需要的信息,享受更为便捷的服务,这也是互联网的初衷。”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目前,一些互联网平台特别是超大型平台,凭借用户规模、数据、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为了固定平台用户,不正当设置平台间壁垒,拒绝对其他平台开放。

在9月13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新闻发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赵志国表示,保障合法的网址链接正常访问,这是互联网发展的基本要求。陈音江认为,互联网平台所享有的自主经营权,要以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伤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底线,尤其当某一平台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时,其经营就更要注意避免滥用支配地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列为经营者禁止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一。然而,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仍需进一步细化与明确。今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等行为。

陈音江认为,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细化完善以及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壁垒终将打破,不考虑用户和消费者感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圈地为王”现象也终将消失。

“强强联合”要谨防形成垄断

7月10日,平台经济领域禁止经营者集中第一案——虎牙斗鱼合并被叫停。经审查认定,虎牙和斗鱼在下游游戏直播市场份额合计超过70%。此项集中因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而被禁止。

1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在相对充分的市场竞争状态下,企业与消费者都是受益者,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等降低商品服务成本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消费者可以享受更物美价廉的商品服务。但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某些企业通过经营者集中实现“一家独大”,可能会排除、限制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其实,经营者集中是一个中性概念,主要是指企业之间的并购、股权收购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从法律本质上说,经营者集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合同自由行为,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是,一旦企业通过经营者集中在市场中占据支配性地位,追求“强强联合”效应,以至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就可能涉嫌垄断。

要判断一项经营者集中是否合法,就要判断该集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申报审查制度,经营者集中若达到申报标准,有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法定义务,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申报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薛军说,分析、评估、判断申报内容是否可能导致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是一个高度技术化、专业化的问题,要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的发展、市场竞争格局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而这需要更为具体、细致的法律制度安排,以及更为专业的人才支撑,这也是今后应努力的方向。

警惕流量被“劫持”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一起浏览器插件劫持流量案。法院审理认定上海政凯科技信息公司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方百度公司83万元。

流量劫持现象并不新鲜。日常上网过程中,网民浏览、点击网页时经常遇到无征兆跳转到陌生网页的状况,比如跳转至直播、游戏、广告等页面,令人不胜其烦。利用各种恶意软件、木马,修改浏览器、锁定主页或不停弹出新窗口等方式,强制用户访问某些网站,从而造成用户流量损失,是流量劫持的一贯套路。

“从盈利的角度考虑,流量劫持可分为引流型、展示型、替换型,常见的例如强制捆绑、嵌入式广告、垃圾站点推送等,这些均与网民息息相关。”北京市普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娜说,侵权方通过插入链接等方式强行加入自己的内容,导致对方网站流量减少、潜在交易机会降低,使其蒙受经济损失;同时也令用户产生误解,妨害其知情权与选择权。

流量劫持涉及的经济价值通常不是小数目,但实际损失的计算却存在难度,维权成本较高,相关法律法规震慑不足,导致此类行为很难禁绝。张晓娜表示,虽然“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流量劫持”“以技术手段干扰竞争者的产品或服务”等已被列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但是仍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则在适用中的各种技术与细节问题,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健全的法律规则体系,是有效推进平台经济综合治理的基础。”张晓娜说,随着我国规范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相关规则不断完善,相关部门打击互联网领域违法行为的力度越来越大,涉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光明日报》( 2021年11月27日 10版)

【责任编辑:郭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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