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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2会计师收监管函 因风华高科2016年报存虚假记裁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9日14:5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9日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得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89号)显示,2019年11月25日,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000636.SZ)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公告》显示,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风华高科通过粤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粤盛资产”)和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顺亿”)配合操作,于2016年3月24日,由宁夏顺亿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原价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广东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宇”)、广州亚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亚利”)应收账款合计约5470万元;同时由风华高科出资5500万元,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发行的一项理财产品,约定投资标的为协议受让宁夏顺亿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资产,宁夏顺亿与宏信证券就该收益权转让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宏信证券收到风华高科的资金后,即全部转至宁夏顺亿。2016年期间,风华高科通过上述方法虚假转让应收账款,少计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致使其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宣宜辰、陈雷作为风华高科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宣宜辰、陈雷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风华高科于1996年11月29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9亿股,持股比例20.03%。

公司2016年年报显示,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姓名为宣宜辰、陈雷。

官网显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建立最早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86年复办,2000 年成立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3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宣宜辰、陈雷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89号

宣宜辰、陈雷:

2019年11月25日,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公告》显示,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风华高科通过粤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粤盛资产”)和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顺亿”)配合操作,于2016年3月24日,由宁夏顺亿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原价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广东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宇”)、广州亚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亚利”)应收账款合计约5,470万元;同时由风华高科出资5,500万元,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发行的一项理财产品,约定投资标的为协议受让宁夏顺亿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资产,宁夏顺亿与宏信证券就该收益权转让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宏信证券收到风华高科的资金后,即全部转至宁夏顺亿。2016年期间,风华高科通过上述方法虚假转让应收账款,少计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致使其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你们作为风华高科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郭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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