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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守法护小家 防非处非靠大家 学好用好《条例》 远离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0日08:34 来源: 长江日报

“防非轻骑兵”走进汉阳老年大学宣传防非知识。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条例》的出台,解决了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提升了行政处置效能,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为帮助市民学好用好《条例》,有效规避非法集资的陷阱,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处非办)对《条例》进行了解读,并总结出了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的技巧。

■ 新的非法集资定义有什么变化

根据《条例》,非法集资的新定义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与原定义相比,新定义主要有三大变化:

一是将“有关部门”明确成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简称“一行两会一局”)。

二是去掉了部分表述。由于近年来非法集资“马甲”花样百出,早已不再局限于股票、债券、彩票等方式,所以新定义去掉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的表述。

三是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改成了“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表述更加精炼。

与原定义相比,新定义简洁明晰,能让公众更容易理解和识别非法集资。

■ 具备哪些特征即涉嫌非法集资

以前需同时具备四大特征才涉嫌非法集资,但《条例》施行后只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三大特征就涉嫌非法集资。

“非法性”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目前能够获得金融许可的行业只有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行业的金融机构。

“利诱性”是指向投资人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向投资人承诺高额回报,这种回报有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有的以实物的形式表现出来,还有的以服务的形式表现出来,还有的兼而有之。

“社会性”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

■ 地方各级政府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条例》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条例》还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 行政机关处置非法集资可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条例》,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 非法集资的资金如何清退

《条例》要求,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条例》明确,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 非法集资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条例》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识别技巧】

认清非法集资“四步曲”

远离非法集资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处非办)提醒广大市民,尽管不法分子不断变换非法集资的“马甲”,但只要认清非法集资的“四步曲”,就可以有效规避非法集资陷阱。

第一步:画饼。不法分子一般会把“饼”画得很大,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投资者的眼球。为了让这个“饼”看上去诱人,不法分子往往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回报丰厚的蓝图,把投资者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

第二步:造势。不法分子会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等。

第三步:吸金。当前两步完成后,不法分子会想方设法吸金。如通过返点、分红,让投资者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们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实质就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当“吸金”开始后,不法分子要么大肆挥霍,要么秘密转移资金,要么携款潜逃,总之,当“吸金”到一定规模后,资金链必然会断裂,项目必然会以失败而告终,参与者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处非办)提醒广大市民,一些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手段并不高明,不法分子大多利用群众急于在投资中博取高收益的心理,通过编造一些精彩“故事”,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掉入陷阱。只要公众能提高警惕,就能识破绝大多数的骗术。

铭记“三多”技巧

识破非法集资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处非办)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多“看一看”、多“想一想”、多“问一问”,这样可以有效识别非法集资陷阱。

多“看一看”。首先,要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看公司资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股东实力、行政处罚、是否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等;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上,可查看是否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资质。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金融业务,必须有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才能开展这一业务,否则就涉嫌非法集资。

多“想一想”。投资前,必须认真思考项目的宣传内容是否符合逻辑、符合常理,不要被假象所迷惑。许诺超高收益率;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交本金即付部分提成或利息;在人群聚集区域摆摊设点派发广告、招揽资金;在宣传单上印领导照片、讲话、会议文件等来证明所推销的项目受政府支持;怂恿群众将房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理财产品”;招揽群众到宾馆、写字楼参加“投资推介会”;群发短信介绍理财等,一般都是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的欺骗伎俩。

多“问一问”。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积分高倍返还”等项目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坚决抛弃占便宜和“我不是最后一棒”的侥幸心理。投资之前最好问一问专业人士,如律师行业或者金融机构的亲朋好友,切不可冲动投资,盲目投资很多时候都损失惨重。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处非办)提醒广大市民,现实中大量案例表明,参与非法集资往往损失惨重。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参与非法集资遭受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世界上不存在“稳赚不赔”“高收益零风险”的投资。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年化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超过10%就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工作展望】

明年将重点做好

四方面工作

据了解,今年以来,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处非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地方金融风险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机制、加强了风险排查处置、协调了推动陈案化解,截至今日,全年共收发办件708件、召开案件协调会议35次、接访群体555人次、办理各类信访投诉411件、赴现场调度处置71次,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今年,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处非办)制订了全年防非宣传教育方案,组织协调各区、各有关部门通过多渠道持续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集资参与人依法理性维权。

据介绍,明年,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处非办)将重点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深化机制建设。在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不断健全市、区指挥机制,加强绩效目标考核,落实《条例》相关规定,有效防控全市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

推动资产处置。依托市指挥部组织架构,协调各区和法院部门依法加强对已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执行力度,切实做到执行一笔、兑付一笔,有效压降未兑付资金比例,源头化解风险矛盾。

加强排查化解。进一步协调落实属地各区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责任,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的监测排查,加大行业日常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处置,力争“打早打小”,防范新增风险。

坚持宣传教育。持续加大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受众、创新宣传方式、提升宣传质量,推动“无非法集资社区”试点工作,让广大群众增强“买者自负”和“风险自担”意识,提高识别非法集资活动能力,引导集资参与人依法、理性维权。

【责任编辑: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