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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开证券及3员工收警示函 管理胜通债未保持职业谨慎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0日16:2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粤开证券”,NEEQ:830899)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周华、陈峰、田启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粤开证券作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通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7鲁胜01”“18鲁胜01”和“18鲁胜02”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未保持职业谨慎的情况。

广东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现对公司予以警示。

周华作为粤开证券时任债务融资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陈峰、田启云作为胜通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周华于2016年8月27日在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后于2021年2月2日离职注销。陈峰于2016年11月19日在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田启云于2016年10月25日在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后于2019年3月11日离职注销。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7鲁胜01”“18鲁胜01”和“18鲁胜02”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未保持职业谨慎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月5日

关于对周华、陈峰、田启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周华、陈峰、田启云:

经查,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开证券)作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7鲁胜01”“18鲁胜01”和“18鲁胜02”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未保持职业谨慎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周华作为粤开证券时任债务融资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陈峰、田启云作为胜通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月5日

【责任编辑:袁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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