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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卓高考舞弊案”再引关注:仝卓本人为何未被追诉?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4日09:59 来源: 澎湃新闻

“仝卓高考舞弊案”再引关注,仝卓本人为何未被追诉

澎湃新闻记者 喻琰 廖艳 特约记者 费丹艺

时隔一年多,仝卓高考舞弊案再次引起舆论关注。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近期发布的起诉书,披露了在相关部门调查期间,临汾市教育局相关人员为仝卓档案补齐伪造户籍材料等细节。

起诉书 图片来源12309中国检查网

再次陷入舆论漩涡后,仝卓发声称“并不是我高考舞弊,是部分人员对我的高考进行了舞弊”。他还称,他对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处罚有异议,已提起行政诉讼。

仝卓在其个人微博中公开起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图片来源:仝卓个人微博账号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5月,仝卓在直播中声称,他高考时曾通过一些手段从往届生变为应届生,引发网友质疑其造假。

此后,包括仝卓继父等21名相关责任人被处理,3名临汾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被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由检方批准逮捕。仝卓本人也因此被撤销中央戏剧学院毕业证书,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对于仝卓近期的发声,央广网刊发评论称,仝卓在直播中向网友透露自己当年以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这种“自曝”已经坐实了他既是知情人更是参与者,又何来“并不是我舞弊”的喊冤之声?

仝卓高考舞弊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1月1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了多位律师进行解读。

教育局工作人员涉伪造材料放入学籍档案

山西省教育厅此前的通报 图片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发布的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7月,时任临汾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苏迎泽(另案处理)为仝卓违规办理转学手续。2020年5月30日,在相关部门调查期间,苏迎泽为将仝卓转学档案补齐,遂安排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伪造相关材料,后二人在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某广告部伪造全卓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放入仝卓学籍档案。

起诉书显示,张某某在临汾市某局某科工作,彭某某在临汾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工作。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检察网的信息,该起诉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在网站上公布的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

此前,2020年7月18日,根据12309中国检查网公布的消息显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临汾市另据中国检察网2020年7月发布的消息,尧都区检察院依法对临汾市教育局党组成员、总督学苏迎泽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组织作弊等罪系2015年入刑法,不溯及既往

仝卓高考舞弊案件中,仝卓本人受到了撤销毕业证书、取消成绩等处罚,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作弊入刑”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中,2015年11月1日才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仝卓舞弊案。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相关规定为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目前的调查情况看,仝卓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情形。

刘凯表示,根据检察院这次发布的起诉书分析,被提起公诉的人员涉嫌的罪名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这其中主要涉及两个时期的违法行为,第一个时期是2012年7月,时任临汾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苏迎泽为仝卓违规办理转学手续。第二个时期是2020年5月30日,在相关部门调查期间,为将仝卓转学档案补齐,安排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伪造相关材料,后二人在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某广告部伪造全卓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放入仝卓学籍档案。

刘凯分析,相关人员违规办理转学手续,致使仝卓以应届生的身份参加高考,并被中央戏剧学院录取。同时,在相关部门调查期间,为逃避调查,又伪造了相关的国家机关证件,所以,相关人员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仝卓没有因该案受到刑事追究是因其没有参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刘凯律师分析认为,从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仝卓受到了相关的行政处罚,他参加2013年高考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他也被中央戏剧学院撤销了毕业证书,为此事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王录春告诉澎湃新闻,严格来看,仝卓没有参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而关于仝卓此前是否知情,看目前司法机关公布的细节来看,还不好猜测。

王录春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二百八十四条中增减了之一,规定了三个新罪名,分别为:【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分别对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的行为,实施为他人作弊提供帮助的行为,实施替考或让他人替考行为规定为前列罪名对应的犯罪行为。

王录春分析表示,仝卓相关人实施的考试舞弊的相关行为,不能以之后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所对应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在该起事件中一部分人的行为在当时就触犯了刑法其他禁止性条文,还是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追诉的,比如本案中的一部分人是以“伪造国家机构证件罪”追诉的,而该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10年,目前尚未过追诉时效,因此按此罪名起诉相关人员并无不当。

数据截至2020年6月19日

【责任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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